近日,《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修订后正式印发。根据《管理办法》,住宅小区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在前期物业合同中确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确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内容。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产权是开发商的并已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则由开发商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此外,在前期征求意见稿中,“按小时计时收费的,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这一原则,《管理办法》调整为“按计时单位收费的,不足一个收费计时单位的按一个收费计时单位收费”,适配不同计时单位(如半小时、1小时)场景,更具通用性。关于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情况中,《管理办法》明确,“自动计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20:00至第二天8:00”免费时段。同时,征求意见稿的“除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停放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的车辆免费”调整为“除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停放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的车辆”,延长免费时长,更贴合市民短时停车需求。
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廖轩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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