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声炮响,惊扰邻里安宁;
一次违规,难逃法律严惩!
城区禁放不是“软约束”,
而是守护安全的“硬杠杠”。
长沙城区全域全时段
禁燃!禁放!
案例一
2025年12月25日22时左右,嘉雨社区工作人员在河堤巡查时,接到有人在圭塘河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投诉。芙蓉区蓝天办、东屯渡街道、东屯渡派出所、嘉雨社区相关工作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了制止,收缴了未燃放完的烟花爆竹。
经调查,该对象系雨花区某小区居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东屯渡派出所已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处以200元/人的罚款。
案例二
2025年12月26日0时50分,舒某、李某、康某、陈某(未到案)4人在芙蓉区马坡岭街道辉煌国际城三期浏阳河河堤段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迅速行动,组织治安大队及各派出所开展重点区域摸排、走访调查,并联合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视频大队回看天网视频,快速锁定违规燃放地点及人员身份。
经查,陈某此前联系员工舒某从浏阳运回6箱烟花存放。12月26日0时20分许,舒某、李某、康某先到上述河堤段摆放烟花,后陈某携他人到场观看,舒某等人随后点燃烟花,其中部分烟花燃放高度达100米,伴有巨大声响。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已对舒某处以300元罚款,并对李某、康某进行法治教育,陈某到案后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法条速递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温馨提醒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
烟花爆竹禁燃禁放规定
让我们携手
共筑安全生态防线
来源:长沙生态环境
4001102288 欢迎批评指正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