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维权无忧,天天在线!湖南红网携手湖南省消保委重磅升级“周周3·15律师在线答疑”为“天天3·15律师在线答疑”公益活动,32人专业律师团轮值在线,365天实时响应消费维权[下载黑猫投诉客户端]诉求,让您的合法权益天天有保障!本期由湖南省消保委第三届律师团王丹艳律师(湖南弘天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本期聚焦长沙网友“jsafleg”留言:长沙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旗下某借钱平台收取高额担保费、服务费,不给提供合同、不出具发票。现要求平台提供对应的担保费发票、服务费发票。

专业解答
王丹艳律师(湖南弘天律师事务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根据国务院《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某借钱平台向您收取担保费和服务费,应当向您开具发票。若平台拒不开具发票,您可向当地税务部门投诉举报。关于您反映平台向您收取高额担保费并不出具合同的事项,您可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4001102288 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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