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消费者交2万“诚意金”买车,发现店家非授权店想退款被拒!杨亲辉律师:诚意金非定金,商家应退

长沙一消费者交2万“诚意金”买车,发现店家非授权店想退款被拒!杨亲辉律师:诚意金非定金,商家应退
2026年04月15日 00:41 看点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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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聚焦长沙网友“0ou9p8z”留言:2026年4月11日,我在湖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缴纳20000元诚意金,收据及认购单均明确为诚意金非定金。商家未提供加盖公章的订车合同,仅出具认购单。因该店未提前告知其并非某品牌汽车官方授权经销店,隐瞒重要信息,4月12日我到店申请退还诚意金,却被商家以“诉求不合理”为由拒绝。

专业解答

杨亲辉律师(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

首先,您提及销售人员未提前告知该店“非某品牌汽车官方授权经销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销售公司使用某品牌汽车商标且不说明非授权身份,其提供的信息既不真实,也不全面(隐瞒非授权事实),违反了上述法条,侵犯了您的知情权。

其次,在法律上,“诚意金”或“订金”通常不具有担保合同的“定金”性质(不适用“定金罚则”,即支付方违约时无权要求返还,收受方违约时需双倍返还),更接近于预付款或履约诚意金。若双方最终未订立正式合同,且无特别约定,收款方原则上应予返还。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销售认购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剥夺了消费者在经营者存在误导、欺诈等过错情况下的合同解除权和财产返还请求权,属于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格式条款,其拒绝退还“诚意金”的理由不能成立。

建议采取以下途径维权:

1.收集和固定证据。支付凭证、书面文件、与销售人员的所有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电子邮件或通话录音等沟通记录。

2.发送正式书面函告。可向该公司发送律师函或由您本人签章的正式书面通知函。函件清晰陈述事实,写明支付20000元诚意金的时间、用途;明确指出问题,强调其在销售过程中隐瞒“非某品牌汽车官方授权经销店”这一关键信息,涉嫌误导;阐明法律性质,说明“诚意金”不同于“定金”,在未签订正式合同前应予返还;明确诉求与期限;告知法律后果,表明若逾期不退,将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并保留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的权利。

3.行政投诉。拨打当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登录全国12315平台,将整理好的所有证据材料作为附件提交,进行投诉举报。

4.民事诉讼。若前述途径均不能解决问题,可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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