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重拳整治行业乱象,持续提升城市精细化治理水平,筑牢县域安全与生态防线,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开展打击建筑垃圾“三非”专项整治行动,对非法外运处置、非专用车辆运输、非法消纳处置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整治。
本期为大家普及建筑垃圾行业法律法规,引导市场主体及相关从业人员守法经营,规范处置建筑垃圾。
01 什么是建筑垃圾?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明确规定,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简单来说,盖房、拆房、装修,都会产生建筑垃圾。建筑垃圾里混着的油漆、涂料、胶粘剂等,一旦随意丢弃,有害物质会渗入土壤和地下水,造成长期污染。如果乱倒占用了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区域,还会被要求限期清运转移,并治理造成的污染。
02 建筑垃圾应该怎样处理?
1.建设单位:要把建筑垃圾治理经费实打实纳入工程造价,写进施工合同。环保相关开销不再是可以压缩的可选支出,属于硬性必须保障的成本。
2.施工单位:项目开工就要拿出完整的垃圾处置方案,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备。施工过程中及时清运各类废料,交给具备资质机构处理,不允许长期就地堆积。
3.处置单位: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03 违规处置建筑垃圾怎样处罚?
源头严防
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无资质单位处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建筑垃圾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
个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过程严管
不按规定使用专用运输车辆承运建筑垃圾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规定使用专用运输车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运输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未密闭运输或未按规定线路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和船舶,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或者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末端严控
擅自设立弃置场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长沙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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