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放弃继承声明就能逃债?湖南临澧法院:有前提!

签了放弃继承声明就能逃债?湖南临澧法院:有前提!
2026年10月24日 08:40 看点资讯

关于债务人离世后的债务承担问题

有人简单地认为

只要出具放弃遗产继承声明

就不用承担债务了

事实果真如此吗?

NO!

“免责”也是有条件的!

近日,湖南省常德市临澧法院审结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法院认定,继承人虽作出书面放弃继承的表示,但继承人实际提取并处分了被继承人遗产,该书面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不产生免责效力,依法判决继承人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

基本案情

2025年某月,张某向某银行贷款19.9万元,约定贷款期限12个月。5个月后,张某去世,其配偶李某、儿子小张也未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某银行遂提起诉讼,请求张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李某、儿子小张在继承张某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本息共计20余万元。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继承人李某和小张均向法庭提交了放弃对张某遗产继承的书面声明。经查,张某去世后,李某与小张将其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4万余元全部提取并转入各自名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银行按约向张某发放了贷款。张某死亡后,还款义务未继续履行,到期张某应承担清偿借款本息的违约责任。因张某未立遗嘱,其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小张虽在诉讼中出具书面放弃继承声明,但在张某死亡后,二人已实际提取并处分张某名下公积金账户余额。即该行为表明其已经以实际行为接受并处分了张某的遗产,与其书面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相矛盾,且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放弃继承的要求。故该放弃声明不产生放弃继承的法律效果,应认定李某、小张已接受继承,应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张某所欠债务。

综上,依法判决李某、小张以继承张某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向银行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20万余元。原被告均服判。

法官说法

“免责”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但该条款适用具有下列前提:

1.书面放弃

债务人死亡后,继承人可以选择放弃继承,但必须符合法定要件,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以书面形式作出,且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如果继承人虽作出书面放弃声明,但事后又实际占有、使用、处分遗产,则该放弃声明与其行为相矛盾,不产生放弃继承的法律效果,则被视为接受继承,进而须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

2.不管控

继承人自始至终没有占有、保管、处置任何遗产,没有实际享有遗产权益。放弃继承可免于偿债,建立在继承人不接触、不管理、不分得遗产的基础之上。一旦继承人实际支取存款、占用房屋、收取租金、处置股权,客观上行使了遗产权利,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就要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义务,不能只占有财产、拒绝还债。

3.完成遗传管理权移交

根据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存有遗产的继承人,即便口头或者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在遗产移交民政部门、村委会等法定主体接管之前,负有保管遗产、防止财产毁损灭失、配合清理债权债务的法定义务。怠于履行保管义务、私自处分遗产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来源:临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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