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建设是党的建设的基础性工程,也是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以调动全党抓改革、促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着力点,完善党的建设制度机制”的系统要求,突出了进一步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方向重心。制度作为政党组织实现高效运行和有效治理的基石,深化党的组织建设制度改革是增强党的组织凝聚力、影响力和战斗力,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的内在要求,为推进新时代党的组织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一、强化制度意识,增进党的组织建设制度自觉
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是思想观念与实践行动的统一,良好的制度意识是推进党的组织建设制度化的必要前提。一方面,明确制度建设的重要功能,将制度思维贯穿党的组织建设全过程。制度在党的建设中起到管根本、管长远的关键作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率先提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建设命题,以强烈的制度意识带领中国共产党走出一条管党治党的新道路。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度建设贯穿党的建设全过程的定位更加清晰,“充分发挥制度指引方向、规范行为、提高效率、维护稳定、防范化解风险的重要作用”,就要以制度化、法治化的思维方式推进党的建设创新发展,以制度建设保障党的组织建设精准推进。另一方面,增强制度建设的思想认同,在全党营造尊重敬畏制度的良好氛围。制度环境直接影响制度的运行效度,要将制度内容纳入常态化的党内集中教育和党的组织生活全过程,建构形成自觉遵守制度和严格执行制度的党内政治文化。同时要基于党的组织治理实践增进党员干部对制度建设的必要性认知,通过对现有组织制度的实效性呈现,提升全党对组织制度建设的价值共识与情感认同,为推进党的组织建设制度改革奠定思想基础。中国共产党基于自身建设的历史经验和优良传统,从全局高度明确制度建设的根本性和权威性,在实践中自觉推进党的组织建设制度化进程,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提供有力保障。
二、健全制度体系,牢固党的组织建设制度基础
中国共产党坚持制度治党与依规治党的基本原则,着力健全党的建设制度体系,在组织制度建设中巩固发展党的组织优势,不断牢固新时代党的组织建设制度根基。首先,加强顶层设计,从战略高度擘画党的组织建设制度蓝图。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进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健全党内集中统一的组织制度作为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明确了组织制度在党的制度建设中的重要地位。组织制度涉及党的组织建设全过程、各环节,要“建立健全包括组织设置、组织生活、组织运行、组织管理、组织监督等在内的完整组织制度体系”,强化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保障各级各类党组织的有序规范运行,提高党的组织建设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其次,推进系统集成,以问题为导向完善党的组织制度体系。明确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目标,将党领导组织建设的有益实践和成熟经验以制度化形式加以规范,在统筹党的建设各要素环节基础上保障组织制度间的配套衔接。以破立并举、先立后破的原则增强制度建设的时代性和协同性,对党的组织制度进行系统梳理和评估,找出现有制度存在的空白、疏漏和短板,充分把握不同党组织在结构设置和职能定位上的实际差异,针对党的组织建设重点难点进行制度上查漏补缺与精准施策,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健全完善立体精准、务实有效的组织制度体系。
三、严格制度执行,提升党的组织建设制度效能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的实践要求,强调以制度执行保障党的建设提质增效。一方面,加强制度执行的监督保障,在有规可依的基础上确保从严执规。党的领导作为制度构建的关键发挥着制度评价和秩序约束的重要作用,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根本组织原则,加强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制度体系,为落实党的组织制度提供根本保障。同时,建立严格有效的监督机制,增强制度执行的刚性和韧劲,对党的组织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察和定期评估,以强大的监督合力和惩处力度维护制度权威,从外部推动组织制度的自觉执行与规范落实。另一方面,推动制度执行的责任落实。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是制度执行的两大责任主体,要逐级分解和明确责任内容,形成层层落实的责任机制,发挥其在党的组织建设制度改革中的能动作用。坚持法规制度面前一律平等、落实制度没有例外的原则,提高党员干部执规履责的能力素养,发挥“关键少数”自觉遵守组织制度、严格履行制度责任的示范表率作用;落实各级党委(党组)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将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党的建设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坚决防范象征性、选择性执行制度,坚决惩处违反组织制度的行为及主体,让组织制度在党的建设实践中生威生效。在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下,党的组织制度建设已逐步形成从制定、宣传、落实到监督、评估、问责的连贯机制,在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中推动党的组织制度优势持续转化为党的组织建设强大效能。
(作者分别为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博士研究生、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天津师范大学基地研究员,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4BDJ010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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