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奥新城燃气涉垄断被罚681万 强制业户预付燃气款

青岛新奥新城燃气涉垄断被罚681万 强制业户预付燃气款
2016年07月20日 16:21 ludafucaiping

鲁网财经7月20日讯  因当事人利用其在青岛市城阳区管道燃气供应服务领域的市场支配地位,存在无正当理由强行要求工商业户交纳预付气费款的行为,青岛新奥新城燃气有限公司日前被山东省工商局认定构成无正当理由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被山东省工商局罚款681万余元。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竞争执法第2号公告,公布了山东省工商局对青岛新奥新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显示,2014年9月,山东省工商局经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对青岛新奥新城燃气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垄断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自2010年4月16日起,当事人通过与智能IC卡表用户签订《燃气供气协议》、向普通燃气表用户单方面下发《关于预收气费款的通知》的方式,要求工商业户交纳被当事人称为预付气费款的一笔款项。《燃气供气协议》中,当事人要求工商业户在供气前按当事人测算的开口气量的50%交纳一个月的预付气费款,若工商业户不交纳该笔款项,则无法签订《燃气供气协议》,当事人即不予供气。智能IC卡表用户交纳预付气费款后,该笔款项一直由当事人无偿占用,并不能由智能IC卡表用户用于IC卡充值购气。对已经供气的普通燃气表用户,当事人于2013年8月单方面下发《关于预收气费款的通知》,要求工商业户在正常交纳燃气费之外交纳当事人规定金额的预付气费款,并在通知中附加“如逾期不交,我公司将不能保障贵单位稳定的燃气供应”等强制交易用语。

山东省工商局的走访调查结果显示,当事人下发该通知并未与工商业户协商,工商业户迫于压力不得不交纳该笔预付气费款,且工商业户交纳的该笔预付气费款在日常购气中不能冲抵燃气费,工商业户每月底仍需按当事人抄表数据交纳燃气费。直到工商业户不再用气时,当事人才会将上述预付气费款予以返还。

山东省工商局认为,当事人利用其在青岛市城阳区管道燃气供应服务领域的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强行要求工商业户交纳预付气费款的行为,损害了工商业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规则,其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五)项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无正当理由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山东省工商局决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52,308.49元;三、对当事人处以2013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百分之三的罚款6,818,533.79元。

据了解,在本案相关地域市场范围内,当事人青岛新奥新城为唯一的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在本案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为100%,无其他竞争者,不存在市场竞争。

中国工商报7月6日专门为此案发表案评称,在我国从事公务服务的企业通常具有履行部分公共管理职责和从事具体经营活动的特点,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特别是公共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市场主体滥用这种优势地位,不仅会损害到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利益,甚至还会破坏市场竞争机制,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多年来,规制此类市场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始终是工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自2008年《反垄断法》施行后,各地工商部门陆续查办了一批供水、电信、烟草等垄断违法案件。此案的查办对今后工商部门加强监管此类市场主体具有示范意义。(本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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