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农商银行一分社负责人违规发放贷款获刑两年半

济南农商银行一分社负责人违规发放贷款获刑两年半
2016年06月03日 18:22 ludafucaiping

鲁网财经6月3日讯(记者 魏好勇)银行职员发放贷款未尽合理审查义务造成贷款巨大损失的,可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日前,济南农商银行一分社负责人因违法发放贷款罪获刑两年零六个月,为银行职员发放贷款行为敲响了警钟。

刘某某原系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更名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平安信用社客户经理,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8月14日被逮捕。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自2007年2月至2013年7月,先后任济南农商行长清支行平安信用社新李分社、平安北路分社客户经理,负责信贷投放、贷款管理等工作。2010年4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先后向贾某乙、贾某甲、吴某某、卢某丙、王某某、卢某丁等人9次违法发放贷款共计360万元,收回本金1203081.88元,造成本金损失2396918.1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且数额巨大,造成重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上述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刘某某不服,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二审已审理终结。

济南中院审理认为,刘某某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发放贷款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未实际考察申请贷款人的经营情况、归还能力和贷款用途等情况下,发放贷款数额巨大,造成重大损失,原审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正确的。后济南中院判定:上诉人刘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济南农商银行是在原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成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注册资本35亿元,是济南市营业网点最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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