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隔离保护功能被挑战?如何避免通过信托安排来避免

信托的隔离保护功能被挑战?如何避免通过信托安排来避免
2022年06月29日 10:30 汉正家族办公室

一、哪些情形下信托的隔离保护功能会被挑战?

尽管中国法律赋予了对信托财产的隔离保护效力,但下列情形可能导致信托的隔离保护功能被挑战:

1、信托无效

《信托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a)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b)信托财产不能确定;(c)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d)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e)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信托被销撤

《信托法》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该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3、信托财产被强制执行

《信托法》还规定了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的如下例外情形:

(a)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b)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c)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d)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出现信托无效或信托被撤销情形,则用于设立信托的相关财产不属于信托财产,自然无法对抗债权人或第三人的追索;若存在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情形,则相关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二、如何适当操作信托安排?

基于上述,为确保信托可以确实起到隔离保护的作用,则委托人须保证所设立的信托是一个有效信托,不会被申请撤销,且信托财产不会被追诉。为此,在具体操作中,拟设立信托的委托人应特别注意:

(1)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应无瑕疵。即,委托人应确保用以设立信托的资产是确定的、可流通的,合法拥有且无任何限制性权利。例如,在信托设立前已经附有抵质押权利的资产、属于赃物之类的资产、为法令禁止流通或未取得流通批准的资产,均非可用于设立信托的合格资产。

(2)设立信托不涉嫌转移资产恶意逃废债情形。包括在设立信托前,委托人不应存在即将到期或预期违约的大额债务,也不存在经济类刑事犯罪或已被立案侦查等情形。

(3)应确保信托财产合法有效地交付,完成现行法律要求的财产转让过户手续。针对一些特定资产,诸如上市公司股权(尤其是5%以上股权、上市公司控股权),在实施转让过户前,还须注意遵守上市地的相关监管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取得交易所的认可或同意,获得有关豁免(如适用),避免因转让程序瑕疵导致无效或无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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