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族办公室的组织形式与法律性质

中国家族办公室的组织形式与法律性质
2022年09月30日 10:49 汉正家族办公室

从核心业务形态看,家族办公室是面对熟悉的人士提供咨询+资产管理业务,人群比较聚焦,业务有持续性关系。根据这些基本特点,再来分析分析家族办公室适配的组织形式,我们到底应该如何理解家族办公室的法律性质呢?

第一点,根据《民法典》,联合家族办公室在民法上的法律性质是营利法人。

当然在市场上有些家族办公室也可能不以获利为目标,而仅是以其为家族资产的保值增值传承提供服务,比如,有很多单一家族办公室,从设立最初到发展过程中都没有以自身的盈利为目的,作为一个成本中心为其家族提供专业服务,这类型的家族办公室甚至不需要成为正式的社会组织,而仅以家族内部的一个工作团队存在。然而这类的家族办公室往往因为高昂的成本,家族发展的规划等等原因正朝着联合家族办公室发展。

所以我们这里讨论的家族办公室是拥有自己的名称、团队,有明确的经营目标、策略和计划,在为客户家族资产保值增值有效传承的同时收入服务费、管理费及超额收益的同时负担资深团队成本的商业模式,有盈利也会分配给股东的组织。因此家族办公室符合《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对法人的定义和第五十八条对法人成立条件的规定。家族办公室是依法成立的,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拥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经费的营利法人。

第二点,根据《公司法》,明确家族办公室在商法上的法律性质。

逻辑上营利法人根据商法规定可能采用公司制、合伙制、个人独资企业三种组织形式。由于合伙企业存在可能有争议的责任规定,而小型企业股份公司在收入和费用的灵活性方面可能受到限制,并且国外家族办公室一般采取公司制的运作形式,因此我们便把视野锁定在公司制展开。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公司组织形式有两种,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实践中,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即属于“有限公司”,因为通常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较少,且往往有限公司的股东都是熟人关系(如同学、朋友、家庭成员等)所以有限公司更强调股东之间的“人合性”,因此,法律上规定了股东对外转让出资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所谓“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仅限定于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而“同等条件”是指同样的价格和同样支付条件以及其他条件(若有的话)。

相比较于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更强调“资合性”,所谓资合就是不特别强调股东之间的信任,因为人数众多,所以股东之间可以不认识,或者不需要认识,比如:如果我们买了哪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就是这家公司的股东,而实际上有好多股民和我们一样都买了这家公司的股票,这些股民之间有可能认识,也有可能根本就没见过面。

所以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某种程度上是资本的结合,具有“资合性”。而有限责任公司不仅仅是资本的结合,它还有股东之间彼此的信任和协作,具有“人合性”,从这个角度看,家族办公室更适合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不仅便于股东对公司业务的控制和了解,而且家族办公室职能的发挥也需要成员共同协作。家族办公室本身就是由各路专业人士和家族成员共同组成的一种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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