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定期或不定期从家族信托中获得怎样的收益?需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吗?这也是很多人关心的现实问题。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列举了多项税收收入,但没有信托分配。个人收入难以界定应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对于难以界定的收入项目,主管税务机关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一般来说,主管税务机关将信托分配归为“其他偶然所得”的可能性较大。对于偶然所得,全额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从法律上讲,所得税由纳税人缴纳,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实际支付人的受托人应当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但在实践中,家族信托依赖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合同,具有一定的私密性。税务机关很难获得受益人的信任分配。如果受益人不主动申报,受托人不代扣代缴,征管会有困难。
事实上,在目前的税务实务中,无论是理财信托产品还是家族信托,受托人(信托公司)一般不代扣代缴信托派发的个人所得税。这就导致了一个悖论,即没有法律规定信托作为免税收入进行分配,实际上处于不纳税的状态。未来信托分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取决于税务机关的态度和税收征管手段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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