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越来越多的朋友关注家族信托,或者已经设立了家族信托,多数时候我们在讨论为什么要设一个家族信托,以及如何设立家族信托。那么,今天我们就来关注一下已经设立了家族信托的朋友,家族信托成立不是终点,而是财富传承的起点,那么在家族信托成立以后,还有哪些需要关注的细节?
一,在委托人成立信托后,如何临时支配信托内的资金?
一般来说,在制定家族信托条款的时候就会考虑这个问题,那么就参考合同文本执行即可。如果存在临时分配的规则,那么就需要额外注意了,因为临时分配的时间和金额受限于当期投资产品的期限和提前赎回的条款,所以会有不确定性。
例如受益人临时需要用一笔资金,申请临时分配,但所有的现金资产都已经投资在长久期的产品中无法赎回,在此建议如果没有提前考虑这方面的问题,可以找到受托人对条款和投资方向作出修改,充分考虑流动性问题,避免关键时刻无钱可用。
二,委托人急用钱,如何把钱再拿回来?
为了保障家族信托的资产隔离功效,境内家族信托通常设置为不可撤销信托,一旦设立信托,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关系原则上不可以更改,但信托文本中往往会约定合同终止条件和临时变更申请,履行合规流程后,委托人虽不可撤销信托,但可指令受托人将信托利益全部分配给受益人,当所有信托财产都完全分配后,信托自然也就终止了。家族信托里的财产是家族的保险箱和底牌,当委托人真到需要动用家族信托资金的时候,其实也就是在隔离传承和持有财富中作出了选择。
三,如委托人去世了,信托财产的存续会不会受到影响?
只要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并不影响信托的存续。我们援引《信托法》第15条来论证一下,该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因此若信托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委托人死亡不影响信托的存续。家族信托中通常有除委托人之外的多名受益人,因此委托人的死亡不影响信托存续。
四,家族信托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分配,是否需要交税?
这里主要讨论的是受益人的个人所得税,从制度角度来讲,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总体上是分类征税模式,自然人取得的所得如果不能被归入税法列举的九类应税所得,将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的征税范围。
考虑到受益人取得信托收益的被动性特征,从所得的性质上看,较为相近的所得类型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与“偶然所得”。但是根据现有规则的解释,并不能直接得出信托收益所得可以归入上述所得类型的结论,财税部门也尚未动用行政解释权对信托收益所得进行定性。从委托人到受益人的路径上来看,可以认为家族信托委托人对受益人的一种赠与行为,而我国目前尚未开征遗产与赠与税,显然并不适用。
五,受托人信托公司倒闭,委托人的信托资产怎么办?
通常,信托合同中会约定对受托人的更换规则,例如“受托人依法终止其职责或受托人合同的约定辞任的,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选任依法具有经营信托业务资格的其他信托机构担任本信托的新受托人,继续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本信托。
信托公司的倒闭会不会侵害家族信托的财产了?这也大可不必担心,根据《中国信托法》第十六条,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信托公司作为银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有严格、完善的内部合规管理和风控制度,设立信托产品时,资金进入第三方托管银行专用信托账户,信托资金独立于信托公司自有资金。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管理权、收益权相分离。
六,设立信托后,如果将来开征遗产税,信托能避税吗?
《信托法》第15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也就是说根据信托法规定,受益人不是委托人本人的,从信托里取得的信托利益,不应视为委托人的遗产。从目前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不属于委托人遗产即不属于遗产税的征税范围,但由于遗产税政策尚未正式出台,最终判定还要以未来遗产税政策出台为准。
七,家族信托每年的账户管理和资产增值情况如何得知?
一般来说受托人会定期出具期间管理报告,对期间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进行批露,投资顾问也会对资产管理情况出具投资管理方面的检视报告,向客户披露账户信息,为管理和配置提供依据。
八,家族信托成立后如何追加?追加委托的金额有无限制?追加委托的手续包括哪些?
一般来说,家族信托存续期间,可以随时追加委托,追加的金额一般参考合同约定,多数家族信托不会作出金额方面的限制。而委托人提出追加的手续也十分简单,只需填写《追加资产申请函》并提交给受托人即可。
设立一个家族信托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因素,因此,在设立时不要一味地追求完美;在隔离和传承面前,有一个重要的原则,那便是先求有,再求好。而家族信托设立成功以后,也不是放心躺平,甩手不管了,根据家族的最新情况随时调整信托架构,使这个架构更符合家族的传承目标才是最终的追求。
作者:徐 美 华
来源:富 太 太 财 富 管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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