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和专项基金,怎么选?

慈善信托和专项基金,怎么选?
2024年03月06日 19:21 汉正家族办公室

编者按:

之前发表过的文章详细解释了专项基金和基金会的区别。有读者反馈,相较于专项基金和基金会,他们更难以区分的是慈善信托和专项基金的区别,特别是不少从业者也反馈究竟慈善信托和专项基金有何不同。因此,特意撰写此文,从设立、存续、终止三个阶段来讨论两者的异同,能够为各位选择慈善工具提供参考。

一、设立阶段

首先是两者的定义。

专项基金,一般指基金会根据捐赠人(发起人)的意愿,在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前提下,在基金会中为某一特定公益事业设立的、实行专款专用的资金池。慈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如果把慈善信托的委托人看作专项基金的捐赠人,受托人看作专项基金中基金会角色,两者是有一定相似度的。

从法律性质的角度,专项基金和慈善信托均为非独立法人,但前者属于慈善捐赠,后者为一种信托法律架构。因此从专项基金设立而言,捐赠行为一旦完成,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即转移至基金会;而慈善信托成立时,信托财产是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其管理的其他财产。《慈善法》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

从设立门槛看,两者均无法律上明确的门槛。

专项基金一般由各基金会根据自身情况和管理需要在其内部的专项基金管理制度中进行明确,通常全国性的公募基金会对起设额度要求较高,而社区基金的起设额度一般较为友好。如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初始基金最低数额为100万元人民币;成都市锦江区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则是规定“由社会组织发起设立的专项基金,启动资金原则上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每自然年度注入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

慈善信托现存备案的成功案例中,最低的是1000元,但从运作角度来看,这个完全无法覆盖慈善活动支出,所以后续需要追加资产。

有所区别的是,专项基金一般以现金财产为主,慈善信托则可除接受现金以外的非现金财产,如股权、不动产、艺术品、家庭遗产等。

从命名上来看,专项基金和慈善信托均可冠名。但可冠名的专项基金只限于非公募类别。

在设立流程上,专项基金更为便捷,只需要按照基金会相关规定由捐赠人和基金会签署协议并交付财产设立;慈善信托则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签署合同,委托人交付信托财产并由受托人到所在地民政部门备案设立,设立和备案时间大约2-3个月。

两者明显的差别是业务范围和捐赠方慈善意愿保留的完整度上。专项基金的业务范围需要满足两项:符合《慈善法》及其挂靠慈善组织业务范围。中关村精准医学基金会下设的大病互助救助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精准医疗扶贫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就曾因为未按照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开展大病互助救助活动,而受到了北京市民政局的行政处罚。

慈善信托则只需要满足符合《慈善法》定义公益慈善范围,可以把捐赠人的慈善意愿以信托目的作为表达,写入信托合同。

从慈善中国已经备案并公开的信息可以看到,有大量真实、详实的慈善意愿,如:

中航信托·大爱悦心慈善信托的信托目的为“资助单亲妈妈群体心理健康领域慈善项目以及支持其他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公益活动”;

忆北2023科学教育慈善信托的信托目的为“主要将信托财产用于支持天文项目为主的基础科学研究项目以及支持其他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公益活动”。

二、存续阶段

在慈善财产存续期间,可以从慈善财产的分配,以及慈善财产募集与保值增值两方面看两者的异同。

首先是决策机制。

慈善信托和专项基金一般都设立管理委员会,可邀请委托人或捐赠人进入管委会。慈善信托管委会对资金使用等事项审批后受托人进行形式审核;专项基金管委会审批后报基金会批准,其更接近一个基金会的内设部门,辅助基金会对专项基金开展管理工作,所以仍必须执行基金会的管理制度、服从基金会的管理。

关于税收优惠。

只要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该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会的企业/个人即可以获得税收优惠;目前,慈善信托配套的税收优惠制度还未出台,但修正后的《慈善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设立慈善信托开展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各界期待相关税收优惠措施能尽快制度。

关于支出。

目前各种慈善组织中专项基金的管理费从3%到10%不等。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专项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时,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除了为实现专项基金公益目的确有必要之外,一般不超过该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10%。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由此亦得知,专项基金的所属基金会也需要把专项基金的公益支出和管理费纳入到基金会的合规要求中来考虑。

至于慈善信托方面,修正后的《慈善法》明确,“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法规细则,业界都在呼吁不能按慈善组织的的慈善支出和管理费要求的路径来制定规则,不然势必会限制慈善信托的发展,影响信托制度灵活性的发挥。

关于保值增值。

专项基金投资遵从《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投资收益一般归基金会所有;慈善信托的保值增值可由委托人和信托公司自行规定,投资收益归属于信托财产。信托收益的支出可以在慈善信托合同中灵活约定,慈善项目既可以运用本金,也可以不运用本金,只用收益做慈善。因此,慈善信托具备了“造血”功能,使慈善信托能够永续传承。

三、终止阶段

在终止阶段,无论是专项基金还是慈善信托,均采取近似原则处理剩余财产。

而慈善信托剩余财产去向比专项基金多了一个选择,即可以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其他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

除剩余财产处理有更多选择,慈善信托的相对优势还在于传承慈善品牌价值。

根据《信托法》规定,“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

信托财产独立于信托当事人的固有财产,使得慈善信托存续期间沉淀承载的优秀价值观和正面影响得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永续与传承,影响一代又一代人。

四、结语

综上可知,专项基金和慈善信托在底层逻辑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慈善信托的灵活度更高,能够帮助捐赠人更好地达成慈善心愿和管理慈善资产,但因为发展时间较短,其配套措施如税收优惠措施、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尚待出台。而专项基金因发展时间较久,其各项规范也相对完善。至于如何选择,需要根据自身的需求和资源情况,来进行有效的匹配。建议可以咨询专业机构,寻求合适的解决方案。

作者:汉正家族办公室慈善顾问邓韵珊

汉正家族办公室,专注家族信托、慈善信托、股权信托、社群信托设立、运营及资产配置;基金会设立、财税管理、战略咨询、等级评估等服务;更多信息可搜索【汉正家族办公室】至官方网站进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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