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选择需要收费的机构来当信托的监察人?

为什么要选择需要收费的机构来当信托的监察人?
2025年01月16日 19:28 汉正家族办公室

信托监察人可以由谁来担任?

信托监察人可以由自然人或法人担任。自然人担任信托监察人时,通常选择委托人信任的亲戚、朋友、财务或法律顾问等。法人担任监察人时,常见的包括比如像我们汉正家族办公室这种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那看到这里很多人就疑问了:既然我的亲戚朋友都可以担任我信托的监察人,我为什么要选择需要收费的机构来当我信托的监察人?

孔子认为人性本善而荀子却认为人性本恶,无论人性本质是善是恶,仅仅依托私人关系亲密,人品善良,乃至职业操守高尚,个人富有正义感之类道德力量就足以完成几十年的尽职尽责无疑是不可能的。

更何况在家族信托设立时具体一个监察人不足以覆盖整个家族信托存续时间,与具体监察人的个人关系再好,未来这个业务也不可能由该监察人个人独自完成,若其退休、疾病、意外发生时,得有足够可靠的其他监察人接续家族信托监察人的工作。

换了监察人,不可能还全凭私人关系保证尽职尽责,所以合理的收费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保证家族信托监察人尽职尽责重要制度设计。

家族信托监察人的费用不可能由委托人在设立监察人时一次性支付,因为一方面从监察人角度,监察人无法预估在未来可能发生的工作量从而合理计算应收的服务费,另一方面从委托人角度,一次性为未来至少几十年的监察人服务付费无疑蕴含了不可预测的过高风险,尤其是在委托人去世后,最初接受委托的监察人也可能无法服务到家族信托终结,具体负责监察人工作的监察人能否从委托人最初的付费中获得收益,能获得多少收益无法确定,会直接影响具体承办监察人执行监察任务的积极性。

在保险行业有一种“孤儿保单”现象,就是最初具体签约保单的保险公司业务员离职而导致的保单后续服务跟不上,而成了无人管顾的“孤儿”。这恰恰是因为最初签约的保险公司业务员拿走了绝大多数提成,而后续服务的业务员所获甚少,从而没有服务的积极性所导致。

而另一方面家族信托也可能出现设立时预想的周期很长,但实际运行过程中委托人与所有指定受益人均突然离世,家族信托提前终止的情形。出现此类情况,监察人并未按照预想的周期履职,但却多收了相应费用,对于委托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因此家族信托监察人费用应当随着家族信托的延续而持续相应支付,按年支付较为合理。

正是基于这一基础,为保证委托人离世后家族信托监察人费用依然能持续支付,所以应该在最初的家族信托文件中约定监察人费用从家族信托财产中支取,家族信托延续的时间长则支付的监察人费用相对较多,家族信托延续的时间短则支付的监察人费用相对较少,与存续时间相匹配,与监察人的工作量相匹配,这才是最合理的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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