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看到个新闻,夫妻双方是公务员,在同一家单位工作,儿子也在省内工作。
这样的家庭在当前追求确定性的大背景下,一定引得无数网友羡慕,但丈夫毫无预兆的自杀将妻子卷入无尽的漩涡。
两年前的一天,张某的丈夫周某在家中自缢,随后丈夫生前的5名好友陆续打来催债电话,要求偿还借款总额490万,由此揭开了残忍的真相。
丈夫周某生前开股票账户,投入逾千万炒股,股票账户资金全部亏空,自杀时间临近借款利息支付日期,有理由推测自杀和巨额欠债有关。
妻子张某称对丈夫举债的事情毫不知情,不愿意偿还借款,后面债务双方就闹上法院,对簿公堂。
这里面牵扯到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如果债务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这方又不幸先逝,不继承财产就不用承担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就另当别论了。
夫妻共同债务有一个特点,不因为夫妻关系破灭而消失。即使离婚,夫妻双方对外仍然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一旦死者周某的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他已经离世,妻子张某也要承担还款责任。
夫妻双方因为钱纷争不止的事情随处可见。
法律既要防止夫妻双方“假离婚”剥离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要防止夫妻一方通过恶意举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配偶利益。
因此,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民法典》有以下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标准应当如何认定,《民法典》并没有进一步明确。
有些城市的高级法院补充界定了数额,比如浙江省明确将“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作为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
在浙江,20万以上的债务基本可以被认定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要证明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话,就需要债权人举证。
按照张某的说法,丈夫欠钱的几个人她都认识,但几人从未提及债务问题,且大额借条上自己并没有签字,谈不上事后追认,债务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的。
她和丈夫是同一单位的公务员,工资基本相当,生活里的花销并不大,借来的钱没有用于家庭共同支出,不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张某的案子中,事前完全不知情无可辩驳,所以借款用途成为认定是否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
大额借款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共同意思的表示。债主卢某没有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所以法院不支持卢某“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
但还有部分借款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丈夫在借款之后,分别向妻子和儿子的账户上有过大额转账。
债主车某表示,2018年5月21日起,周某以需要资金投资为由,分9次借款共计180万元,并约定月息2分。
负债期间,周某多次转账172万多给妻子张某,同时多次转账217万多给儿子。
转账金额远大于周某的正常工资收入。
由此,法院认为,虽然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明,但妻子张某享受了债务带来的利益,应当被视为共同债务。
张某表示不认可,因为法院只计算了丈夫转给她的钱,没有计算她转给丈夫的钱。
她说,因为双方的钱是分开管的,丈夫有时候会以同学做生意需要周转为由,找她借钱,到时候再还回来。
自己转给丈夫的钱,和丈夫转给自己的钱,数额差不多,并不能证明她从借款中获益。
律师也觉得,家庭成员之间多次转账很正常,而且法院算的数额是累加的,一笔款互相转几次累加的数额就很大了,由此认为转账数额大于丈夫周某的工资收入不合理。
张某和律师的说法也不是毫无道理,不过,一审判决生效后,张某因逾期未缴纳诉讼费被法院驳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现在张某已经被冻结了银行卡,两套房产一套被司法拍卖,一套被抵押。
看到这,小巴不由得感叹,加杠杆炒股后患无穷,还有可能会祸及家人。
此外,还想提醒各位小伙伴,夫妻共同债务是婚姻中的一大风险,夫妻一方想要避免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负债”,需要从婚内做起,防患于未然。
1、家庭日常开支尽量走一个账户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每月存一部分钱在共同账户上,用于家庭基本开支。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大宗开支,可以证明没有借钱支付家庭共同开支的必要,也可以证明一方的负债没有让家庭成员受益。
2、夫妻间大额转账,备注原因
夫妻间来往多次转账很正常,大额转账最好是备注原因。
即使当下双方都清楚原因,也尽量白纸黑字留底,避免年深日久,双方说不清楚,在纠纷的时候也可以作为辅助性证据。
经常看法律调解类节目的人就会发现,在家庭财务纠纷中,有些钱因为没有证据,对方不认就成了一笔糊涂账,随手备注原因并不会花费很多时间,但可能在维权的时候成为重要证据。
张某的案子也是,如果夫妻双方在来往转账中备注“同学资金周转借款”、“同学资金周转还款”,法官可能就会有另外的考量。
3、非共同经营的话,避免直接参与配偶公司的经营,或者挂名法定代表人
有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比如夫妻双方共同从事商业经营,因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等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不是夫妻双方合伙做生意,未参与经营的一方,尽量避免在相关文件上签字,谨慎担任法人、名义股东、挂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
尽量做到企业财务和个人财务分离,不然,很可能因为分享经营收益这一点,而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避免在借款前后购置大宗财产,如房屋、高档轿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有相关规定,负债期间购置大宗资产等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考虑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想一想也符合常理,一个人借钱,再把资金转成夫妻共同财产,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财产隔离,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5、避免经济上完全依赖另一方
当非举债方家庭开支完全或者大部分依赖于配偶时,无需债权人举证,债务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当全职太太也有债务风险。
当然,小巴并不是教大家要防着另一半,虽然说谈钱总是让人感觉庸俗,但婚姻本质上就是个利益连接体,只要一方的利益足够大,感不感情的其实都很容易被人抛之脑后。
所以,谈情更要谈钱,大大方方把这些现实的问题摊开说明白,既能保护自己,也比藏着掖着更能给对方安全感,关系走得长远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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