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提问】
本人购房一套,目前已空置一年多时间,但物业费照常缴纳。因个人原因,住房至少还要空置两年,请问该住房需全额缴纳物业费吗?
【观山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民您好!来信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局的信任,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针对物业费收费问题,根据《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达到交付条件,买受人迟延接受房屋交付的,前款规定物业服务费发生的起始日期自建设单位催告房屋买受人接受交付的期限结束次日算起。”
暂无空置房减免物业费相关政策,建议市民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
如后续需咨询相关情况可电话联系我局,联系电话:84109734。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贵阳日报融媒体实习记者 高晨畅 实习生 张淳凡)
编辑:高春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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