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2025年修订)的通知
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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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2025年修订)》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安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2025年修订)
2025年12月26日
为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科学实现城市环境分区分类管理,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程度和范围,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等相关要求,结合西安市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现状,对全市声环境功能区进行优化调整,制定本方案。
一、区划范围
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范围覆盖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及西咸新区(直管区),包括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阎良区(航空基地)、临潼区、长安区(航天基地)、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西咸新区(直管区)(下文简称为西咸新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文简称为高新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文简称为经开区)、西安曲江新区(下文简称为曲江新区)、西安浐灞国际港(下文简称为浐灞国际港)。
二、声环境功能区分类及执行标准
(一)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规定,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二)环境噪声限值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规定,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于表1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
表1 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dB(A)

注:1.本方案适用的昼间时段为6∶00—22∶00,夜间时段为22∶00—次日6∶00。
2.表1中4b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
3.在下列情况下,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70dB(A)、夜间55dB(A)执行:
(1)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
(2)对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进行改建、扩建的铁路建设项目。
既有铁路是指2010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
4.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三、划分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3.《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二)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
1.《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2.《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4.《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
5.《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6.《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
7.《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 12525-90)
(三)政策性文件
1.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2.生态环境部等16个部门印发《“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23〕1号)
3.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等18个部门印发《陕西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陕环发〔2023〕52号)
4.《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入推进我省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陕环大气函〔2022〕15号)
5.《西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四、区划说明
(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的声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
(二)本次调整后声环境功能区类型提高的区域,其固定声源在本划分方案实施六个月起执行新控制标准。
(三)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方案,执行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相关环境标准要求。
(四)规划区内未划分功能区类型的区域,可参照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方法确定,待用地规划实现后按照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方法确定相应功能区。
(五)当声环境功能区划范围内建设现状发生改变时,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适时对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进行优化调整。
(六)本方案印发后,局部地区的声环境功能区划优化调整内容,由所在区县(开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请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由所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定并印发实施,报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七)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9年4月1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西安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市政办函〔2019〕107号)同时废止。
(八)本方案由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本次划定的声环境功能区总面积为1528.53km2,其中1类区划分89个区划单元,面积为383.56km2;2类区划分114个区划单元,面积为829.48km2;3类区划分56个区划单元,面积为309.71km2;4a类区涉及交通干线656条〔其中道路交通干线652条,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4条〕,4b类区涉及铁路干线10条,铁路场站3个,面积为5.78km2。
(一)1类声环境功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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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类声环境功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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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3类声环境功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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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4类声环境功能区
1.4a类区
4a类区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内河航道、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边界线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区域。结合西安市具体情况,将4a类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确定方法如下:
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0m;
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m;
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m。
(1)划分4a类声环境功能区时,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2)对于高架桥或路面高于周边地面的道路,其旁边的临街建筑只有当高于高架桥路面或道路路面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才将该临街建筑面向高架桥或道路一侧至高架桥或道路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3)对于临街建筑之后且位于拟划定4a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范围内的建筑,若其高于前排建筑并受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则高出部分的楼层面向道路一侧执行4a类声环境功能区的标准。
(4)对于临街建筑之后且位于拟划定4a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范围内因楼房错落设置原因使其部分楼体探出临街建筑遮挡,则对于探出部分的楼体应按临街建筑对待,按照(1)和(2)的方法确定4a类声环境功能区域。
西安市划分4a类声环境功能区交通干线如下表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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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b类区
4b类区为铁路(铁路专用线除外)边界线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区域。结合西安市的实际情况,将铁路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0m;
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m;
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m。
西安市划分4b类声环境功能区的铁路干线及场站如下表5和表6所示。


3.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其他规定
(1)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交通干线边界的确定方法:
地面段城市道路以最外侧非机动车道路或机非混行道路外沿为边界;高路基城市道路以最外侧的边沟或路基边缘为边界;没有辅路的城市道路高架段以地面垂直投影的最外侧为边界;公路以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以外1m处,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1m处为边界;没有辅路的高架公路按城市道路高架段情况处理;内河航道以河堤护栏或堤外坡脚为边界;城市轨道交通路基段,以城市轨道交通的用地边界为边界,一般为路基段的安全护网处;城市轨道交通高架段以地面垂直投影的最外侧为边界。
铁路以国家规定的各类铁路边界为边界,可采用铁路用地边界处的界标(桩)确定。
(2)对于4b类声环境功能区与4a类声环境功能区有重叠的部分,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3)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时,不同的道路、同一道路不同的路段、同路段的两侧及道路的同侧其距离可以不统一。
(4)未列入本划分方案的交通干线〔次干路及以上道路、二级公路及以上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铁路(铁路专用线除外)〕边界线外一定距离(按照西安市4a类和4b类距离确定的方法)内的区域划分为4类声环境功能区。
(5)交通干线建设规划未实施前应按照当前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管理,规划实施后实时调整为4类区。
(五)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
乡村区域根据声环境管理的需要,按照以下要求确定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1.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2.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4.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物流企业集中区域或乡村地区的工业集聚区,根据实际用地性质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5.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照本方案4类区划分)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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