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落地见实效 民营经济发展迎来更广阔空间

一年落地见实效 民营经济发展迎来更广阔空间
2026年07月17日 09:26 看点资讯

文 / 现代物流报记者 朱睿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作为我国首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在过去的一年中,经历了从中央到地方的配套举措密集落地,从市场准入的隐性壁垒破除,到要素保障的精准直达,再到权益保护的司法闭环。

(图源:新华社)

这一系列实实在在的变化,让全国6100万户民营企业真切感受到了法治托底的力量,民营经济发展实现量质齐升,为高质量发展注入了源源不断的澎湃动力。

6100万经营主体感知法律温度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一部全新的基础性法律从纸面条文走到企业日常经营的场景里,离不开全链条的协同推进。

一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法律落地实施的核心牵头部门,会同各方构建起全方位政策支撑体系,出台180余项配套制度措施,让法条规定细化为可操作、可感知、可落地的具体举措。多部门联动也强化了跨部门执法司法协同和监督,开展了护航民营经济发展的系列专项行动。

这些覆盖政策制定、执行、监督全环节的行动,最终转化为民营企业最直观的经营感受,也让从业者对这部法律的价值有了更深刻的观察。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保理和供应链研究中心主任田江涛在接受现代物流报采访时表示:“这部法律最重要的意义,就是给予了民营经济一个确定的‘法律地位’。”

他介绍道,过去民企最怕的就是预期不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条把“两个毫不动摇”上升为法律原则,第三条明确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法治的最大价值,正是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企业敢签三年五年的长单、敢往研发里砸钱,靠的就是这份确定性。

这种确定性首先瞄准了民营企业经营中积压多年的痛点问题。记者了解到,过去民营企业实力不强,和大企业做业务后回款就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大企业拖欠中小供应商,常用一条“背靠背条款”——“我没收到甲方的钱,就不付你的钱”——把风险层层下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七到六十九条用了三四条篇幅解决企业欠款问题,让民营企业要账挺直腰杆子。司法已明确认定这类条款无效,今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法联合发布的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一批典型案例中,重庆高院就据此认定“背靠背”付款条件无效。清欠也动了真格,2025年1月至9月初,各地法院清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结案9166件,执行到位311.42亿元。

“最后一公里” 机遇与挑战并存

清欠只是法律破局的第一步,更多经营层面的深层变革,正在产业链的资金流转环节逐步显现。供应链金融就是为过去产业链上的难以评估的资产,例如企业应收账款、存货等,基于金融科技手段,提供综合解决方案,真正实现金融反哺实体经济。

(图源:新华社)

近日,由北京银行联席承销的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第一期绿色科技创新债券发行。本期债券为全国首单AA+民营企业“绿色+科创”永续票据,发行规模达10亿元。这是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助力优质民企融资的一次生动实践。

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金融机构只看大企业不看小企业,只盯高信用的核心企业,不看深入方方面面的民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一条明确银行可为民企提供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第二十二条要求构建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对于做好应收账款保理实务提供了实实在在的法律支撑。可转让仓单、供应链票据等一系列配套政策,都极大程度上有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供应链金融机构中投放民营企业的占比也越来越高。

但机遇的另一面,是法律落地过程中仍未完全消弭的现实落差。“平等”一词也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落实过程中机遇与挑战的平衡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条确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但在审批阶段还存在不同民企的差别对待;第二十四条规定金融机构在授信、风控、收费上要平等对待民企,单方抽贷、断贷要承担违约责任。

“基础性法律里不少还是原则性表述,落到基层容易‘打折扣’”。田江涛直言:“据司法部通报,2025年全国涉企行政检查总量下降33%,全年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6431件,方向是对的,但审批里的隐性门槛仍未绝迹。”

怎么把纸面上的平等,变成行政审批、项目审批里真真切切的平等仍是需要打通的“最后一公里”。

这些努力已经在数据层面收获了直观的反馈。一年来,民营经济活力持续激发。截至今年4月底,全国登记在册民营企业6102.2万户,同比增长5.6%。今年一季度,规模以上私营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4305.3亿元,同比增长25.4%,大幅领先于其他类型企业。

从国家立法推广至地方细则

在越来越多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大项目中出现了民营企业的身影。高铁领域,民资控股的杭绍台、杭温两条高铁相继建成投运;核电领域,2024年、2025年新核准的核电项目中,引入20家民营企业参股,民资股比提高到10%至20%……

所有数据增长的背后,藏着民营企业最朴素的经营诉求——企业要的从来不是特殊照顾,而是一个公平、可预期的环境。

民营经济促进法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督促修改、废止了1466件;市场监管总局围绕平等准入、公平竞争、信用监管等重点领域,完成配套制度清单任务38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已缩减至106项。从2025年5月初至2026年2月底,我国新增民营经济主体1590.82万户,占新增经营主体的96.74%。

顶层设计的方向也逐渐明确。“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发展壮大民营经济。其中明确,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完善配套法规政策制度体系,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有效保护合法权益。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到“完善民营经济促进法配套法规政策”。

在国家层面的统筹推进之外,各地也结合本地民营经济发展的特点,拿出了更具针对性的落地细则。截至目前,已有天津、河北、内蒙古、上海、福建、海南、甘肃、江苏、重庆、浙江、山东、湖北、山西、黑龙江等14个省份出台条例或实施办法。

民营经济是江苏发展的厚重底色。《江苏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在执法监管方面,在全国地方立法中率先规范异地执法协作,手续不全一律上报,从严整治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在清欠账款方面,将支付情况纳入审计督查,建立长效化解机制,刚性杜绝“新官不理旧账”。

福建省则强调了强化公平竞争。《福建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特别规定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为中小企业预留一定的比例,确保“一视同仁”。

这些地方探索为全国层面进一步细化规则积累了宝贵经验,也让行业从业者对法律的后续完善有了更清晰的期待。

结合法律落地实际,田江涛有两点期待。第一,把供应链金融的规则立细,从保理,融资租赁转隶到银保监进而是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后,行业监管政策一直没有更新;第二,融资的“尽职免责”要真正落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十条已提出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关键是让金融机构敢给民企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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