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案例二】以理财教育为幌子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以案释法 | 【案例二】以理财教育为幌子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2024年05月22日 17:07 融通基金微博

警示: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合法机构名单可在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请不要与无资格机构和个人合作,远离非法荐股,避免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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