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案例九】以场外配资为幌子实施诈骗

以案释法 | 【案例九】以场外配资为幌子实施诈骗
2024年05月31日 17:06 融通基金微博

警示:

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融资融券业务。部分场外配资平台设立虚拟盘,以提供高杠杆配资、各种奖励活动为饵,诱导投资者入金,实则实施诈骗犯罪。

投资理财要选择具备资质的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

财经自媒体联盟更多自媒体作者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