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生产、销售和维修单位的告知书

致全市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生产、销售和维修单位的告知书
2024年04月19日 19:37 左江日报

全市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生产、销售和维修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生产、销售和维修单位知法守法意识,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好行业自律,自觉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告知如下,请各单位认真阅知执行。

一、严禁生产不符合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防火阻燃性能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必须依法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二、严禁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标准或降低标准生产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严禁“超标、劣质”车出厂销售。

三、电动自行车经营者要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所售车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等相关信息。在办理销售手续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合格证和购车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中载明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

四、电动自行车经营者不得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电机功率、电池类型、型号、额定电压及容量、车辆尺寸等技术参数必须与产品合格证一致。

五、电动自行车经营者不得对电动自行车的续航里程、性能、功能、质量、曾获荣誉等进行虚假宣传,以此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六、严禁非法加装、改装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装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严禁加装或者改装电动自行车座位。

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经营者要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一经发现上述违法违规事实的,我局将依法从严查处。

消费者应从正规渠道购买电动自行车,购买前查验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标志等,并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规定使用。

发现电动自行车经营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45、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崇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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