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见】郑志刚:OpenAI治理危机对中国组织治理构架设计的启示

【睿见】郑志刚:OpenAI治理危机对中国组织治理构架设计的启示
2024年03月14日 20:05 盘古智库

时隔近四个月后的2024年3月9日,OpenAI公布了对阿尔特曼被罢免事件的调查结果,同时宣布OpenAI新增三名董事会成员。OpenAI治理危机暂时告一段落。那么,OpenAI治理危机给我国创新导向的组织制度设计带来那些启示和警醒呢?

本文作者系盘古智库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郑志刚,文章来源于《经济观察报(观察家栏目)》、“公司治理的逻辑”微信公众号。

本文大约5400字,读完约13分钟。

2023年11月17日,研发聊天机器人ChatGPT的OpenAI董事会公告,鉴于与董事会“在沟通中始终不坦诚” ,“阻碍了他履行职责的能力”,“董事会不再相信他继续领导OpenAI的能力”,联合创始人兼CEO阿尔特曼(Samuel Altman)被解雇。OpenAI治理危机爆发。

时隔近四个月后的2024年3月9日,OpenAI官方发布公告,公布了对阿尔特曼被罢免事件的调查结果,同时宣布OpenAI新增三名董事会成员。OpenAI治理危机暂时告一段落。

由于OpenAI在为人类未来生活产生深远影响的人工智能研究领域的一枝独秀,对这场治理危机的关注很快超远科技界,成为媒体和公众热烈讨论的话题之一。

OpenAI的治理危机给全世界上了一课

如果说OpenAI的治理危机渐渐平息,但这一事件对于中国乃至世界组织治理构架设计的启示的讨论却刚刚开始。那么,OpenAI治理危机给我国创新导向的组织制度设计带来那些启示和警醒呢?

1、鼓励非政府组织以非营利组织方式进行包括技术和治理制度设计的创新尝试。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在三次工业革命后,研发和创新依靠个人的愿景和努力几乎很难成功。成功的研发往往需要依靠商业组织基于市场原则对各种资源的调动和组织。

早期OpenAI为了平衡公益性的发展愿景与研发投入资金筹集的现实困难,在治理构架设计上进行了一种全新的尝试。那就是在非营利性组织OpenAI Nonprofit章程授权下理事会的基础治理构架下,以只负责出资,却将投资管理事项委托给普通合伙人OpenAI Nonprofit的有限合伙人身份,引入了以实现投资回报为目的的风险投资基金。作为非营利组织嫁接商业元素的复合体,OpenAI的治理构架显然既不同于单纯的非营利组织治理构架,也不同于单纯的商业组织治理构架。

换句话说,OpenAI在用非商业活动的组织方式做实质上属于商业活动范畴的事情。这是很多人把OpenAI的治理构架设计理解为治理构架设计创新背后的原因。

OpenAI之所以在很短时间内“集中了一批最聪明的大脑”,与其最初的公益愿景和参与者的理想主义密不可分。而通过治理构架制度创新,OpenAI在非营利组织的基础治理构架中以利润封顶的有限合伙协议投资方式嫁接商业元素,解决研发投入中急需的资金支持,仅用了7年的时间,能够答题编程写作的ChatGPT就横空出世了。近期OpenAI推出的在线生成AI视频,图片生成视频的Sora带来了影视创作等领域的一场新的颠覆。与二十年前的微软,十年前的苹果一样,如今这家名为OpenAI的美国机构在中国家喻户晓。

2、通过利润封顶的有限合伙协议投资方式在引入资金支持的同时,限制资本的力量。

对于研发投入急需的资金支持,OpenAI不是引入出资方作为股东,而是通过签署有限合伙投资协议,让微软等风险投资基金以有限合伙人,而不是股东身份进入OpenAI。很多学者认为微软是非营利组织OpenAI Nonprofit控制的营利性公司的股东,由于无法找到与股东存在相伴随的营利性公司董事会组织和运行证据,上述判断很难令人信服。

换一种说法,OpenAI本身构成一个有限合伙组织,其中OpenAI Nonprofit是普通合伙人,微软、谷歌风投、老虎基金、A16z等风险投资基金是有限合伙人(LP),因而微软等只是有限合伙人身份。而普通合伙人身份(GP)的OpenAI Nonprofit的董事会就成为拥有包括解雇被认为不称职的CEO权力在内的OpenAI最高权力的董事会。

与普通的有限合伙投资协议不同,OpenAI组织治理构架设计一个新的创新是OpenAI Nonprofit与微软等风险投资基金达成的是利润封顶的有限合伙协议投资回报实现方式。具体而言,未来营利后的OpenAI的利润分配将按照以下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将优先保证埃隆·马斯克、彼得·泰尔、雷德·霍夫曼等首批风险投资基金收回初始资本;在第二阶段,微软将有权获得OpenAI75%的利润,直至收回其130亿美元投资;第三阶段,在OpenAI的利润达到920亿美元后,微软在该公司利润分配比例将下降到49%,剩余49%的利润由其他风险投资者和OpenAI的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人分享。第四阶段,在利润达到1,500亿美元后,微软和其他风险投资者的股份将无偿转让给目前负责OpenAILP投资管理的普通合伙人——OpenAI Nonprofit。

那么,这些风险投资基金以有限合伙人身份进入OpenAI有哪些好处呢?其一,利润封顶的有限合伙投资协议方式限制了资本追求短期回报的冲动;其二,风险投资基金通过委托作为普通合伙人(GP)的OpenAI Nonprofit负责具体的投资管理事项,在有限合伙投资协议没有违背的前提下,对董事会决策不形成干扰。这意味着,在普通合伙人OpenAI Nonprofit没有违反有限合伙投资协议的前提下,微软等作为有限合伙人是没有权力(例如以终止合约相威胁)来阻止OpenAI Nonprofit “赶走”自己董事会被认为不称职的CEO的。

概括而言,微软等风险投资基金不是以股东,而是以有限合伙人身份进入OpenAI,一方面引入了研发投入急需的资金,另一方面则对资金提供者的权力以有限合伙投资协议进行了限制,使对方仅仅享有合约(而且设置利润上限)权力,而不是看似只要没有提到就它说了算的“至高无上”的剩余权力。这对于维持OpenAI上作为非营利组织的本性,持续推进其“安全、广泛受益的 AGI”的使命有帮助。这也许是阿尔特曼和他的伙伴们最初选择微软等风险投资基金以有限合伙人而不是股东身份进入OpenAI的重要考量所在。

这次阿尔特曼的离职让很多人联想到40年前苹果创办人乔布斯(Steve Jobs)的故事。例如,一家媒体这样写道:“这就像苹果公司当年解雇乔布斯一样,只不过他们是在iPhone成为历史上最畅销的品牌之后才这么做的”。

其实,即使创始人持有的股份(实际投入的真金白银)并不多,但在股东内部鼓励深度专业化分工以提升效率、强调创业团队对业务模式创新主导的今天,通过设计投票权配置权重倾斜的“同股不同权”构架来完成创业团队对组织的持续控制并非难事。例如,Google通过发行A类股票的投票权是B类股票投票权10倍的AB双重股权结构股票,Snap甚至发行C类股票0投票权的ABC三重股权结构股票实现了创业团队对公司的绝对控制。中国A股在2019年科创板注册制改革中同样开始包容接纳同股不同权构架。因而,阿尔特曼本人如果希望避免乔布斯的悲剧重演,在四十年后的今天做到这点其实并不难。

阿尔特曼之所以没有像对待商业组织那样,或者通过持有控制性股份,或者采用投票权配置权重倾斜的同股不同权构架来实现控制权的稳定,很大程度与他希望保持OpenAI非营利组织性质有直接的关系。他用自己的行动表明,作为这个非营利组织最重要的创始人,他只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投入少量资金,甚至连股东都不是,因而创设OpenAI的目的显然不是为了追求投资回报,而是借助在非营利组织的治理构架中纳入商业元素来最终实现公益愿景。

曾经的伙伴奥特曼和马斯克陷入了法律诉讼

也许,我们可以从前不久发生的马斯克(Elon Musk)对OpenAI的诉讼以及OpenAI的公开回应这一侧面更好地理解OpenAI治理构架的设计理念。当地时间2024年2月29日,马斯克(Elon Musk)在旧金山对OpenAI以及首席执行官阿尔特曼提起诉讼,控告后者摒弃研发人工智能的“主张开源代码的非营利组织”的初衷。马斯克指责OpenAI已经成为微软的“附属品”,包括人工大语言模型GPT-4在内的科技产品如今只是专属于企业的盈利工具。他甚至提出,“如果改名叫CloseAI就撤诉”。

OpenAI被马斯克起诉后于3月5日首次做出回应。OpenAI称,当年,打造非营利人工智能公司的目标过于“烧钱”,包括马斯克在内的一众创始人均同意公司转型。而也就是在这个时候,马斯克提出要得到该公司的多数股权、董事会控制权以及CEO职务,甚至还提出将该公司与特斯拉兼并,遭到了坚持认为“任何个人对OpenAI拥有绝对控制权都是违背使命的”其余创始人的强烈反对。因而,“为了平衡公益性的发展愿景与研发投入资金筹集的现实困难,在治理构架设计上进行了一种全新的尝试”也许成为OpenAI治理构架的设计理念的最好概括。

3、非营利组织的董事会成员按照严格章程规定的受托责任来履行职责。

非营利组织核心制度安排是组织章程以及章程授权组织的董事会。董事会严格按照发起人起草并通过的章程执行相关事务,是非营利组织最高的权力机关。因而,从组织程序看,董事会具有包括解聘CEO在内的最终裁决权。作为非营利组织的治理架构,OpenAI董事会辞退被认为不够称职的CEO在程序上没有太多瑕疵。

这不同于营利性商业公司通常的公司治理制度安排。在营利性商业公司中,利润分配时受益顺序排在最后的股东能够以投入的真金白银为可能做出的错误决策承担责任,因而股东成为所谓的“公司治理的权威”。股东大会成为营利性商业公司最高权力机关,董事要向股东负有法律上的诚信责任。营利性商业公司的上述公司治理制度安排意味着对于包括CEO任免这样的重大事项,在董事会做出评估和决策后,需要股东大会的最终批准才能生效。一些媒体和学者把阿尔特曼离职与苹果乔布斯的故事联系在一起显然是把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治理构架与营利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安排混淆在一起。

一个新的佐证是,已经离开OpenAI董事会的Helen Toner在对外界的诸多疑问回应时提到,OpenAI的律师声称,“如果我们不立即辞职,将会违法”,“因为若公司因此崩溃,我们将违反受托责任”。

4、非营利组织理事会规模不宜太小,董事会成员则应以更加爱惜羽毛的社会贤达为主。

从OpenAI治理危机得到的重要警示是,尽管非营利组织理事会的规模不能太大,但也不能太小。例如做出解聘阿尔特曼的董事会决议投票数为4:2。在6人组成的董事会中,在阿尔特曼回避,原联合创始人兼总裁布Greg Brockman不知情的情况下,其余4个董事就可以做出解聘阿尔特曼的决议。如果董事会规模变大,试图在很短时间内说服主要董事赞同某一董事的提议将会变得困难很多。据The Information 报道,OpenAI 将出现一个由 9 人组成的董事会。

OpenAI治理构架的独特之处还体现在,在非营利组织的董事会中引入通常在商业组织治理构架中出现的外部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出现一定程度与在非营利组织OpenAI中试图引入以实现投资回报为目的的风险投资有关。在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将有助于董事会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毕竟,这些风险投资基金作为有限合伙人需要基于OpenAI的盈利状况分享利润,尽管利润设置上限封顶。而在监督确保会计信息真实,进而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是安全这一问题上没有比引入来自外部,兼职性质和注重声誉的独立董事更加合适的了。在现代股份公司的治理制度设计中,除了CEO为唯一内部董事,其余均为独立董事已经成为流行实践。

从OpenAI这次治理危机,我们看到,非营利组织理事会组织未来改革的一个方向也许是,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从以往聘请前任和现任CEO为主,转向聘请更加注重公益的愿景和观点的平衡的社会贤达来充任。曾任美国财政部长和哈佛大学校长的Larry Summers出现在三位新董事会初始成员名单后,一度受到很多质疑。他的进入被很多人认为“并非最好和最后的选择”。原因是董事会的发展趋势是越来越专业化,更多独立董事来自现任和前任CEO。在很多人看来,Summers是研究宏观经济政策的学者和前政府官员,他接受OpenAI独立董事的聘请邀请属于不智,处理不当会成为职业生涯的污点。现在看起来,Summers出任OpenAI新的董事会成员只是上述变化的一部分。

OpenAI董事会在2024年3月9日同时发布的公告中宣布增选三名新成员,使董事会从此前的四人扩大到目前的七人。新增的三名董事会成员分别是比尔及梅琳达·盖茨基金会前CEO、辉瑞董事会成员苏·德斯蒙德-赫尔曼(Sue Desmond-Hellmann),索尼前执行副总裁兼全球总法律顾问妮可·塞利格曼(Nicole Seligman),以及Instacart董事长兼CEO 、Shopify 董事会成员菲吉·西莫(Fidji Simo)。按照公告的介绍,上述成员拥有领导全球组织和应对复杂监管环境的经验,包括技术、非营利组织和董事会治理背景。董事长泰勒表示,“他们的经验和领导力将使董事会能够监督 OpenAI 的发展,并确保我们实现 OpenAI 的使命,即确保通用人工智能造福全人类”。OpenAI董事会的上述改革举措表明,我们的一些猜测得到了印证。

5、治理危机出现并不可怕,如果各方能够在现有的程序框架下遵循契约精神就事论事地解决问题,危机很快可以化解。

OpenAI这场治理危机从董事会宣布解雇阿尔特曼,到其重新回归不过发生在短短数日内,乃至于媒体有“OpenAI危机100小时”的说法。

治理危机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化解,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对于治理权威的尊重。尽管在非营利组织嫁接了风险投资以有限合伙协议投资方式加入的商业元素,OpenAI的治理构架显得复杂。但这似乎并不影响纷争各方对治理权威的尊重。对于在非营利组织中具有权威性的董事会辞退决议,阿尔特曼并没有以创始人的身份宣布董事会的决议无效,甚至解散董事会,而是一度以选择接受微软的加盟邀请的方式接受了被董事会解雇的事实。即使几天后重返OpenAI同样是基于董事会最终协商的结果。其二,参与各方就事论事地协商解决。其三,参与各方没有私心,并不作为纷争双方其中一方的利益代表,而是积极地扮演自己的角色,认真履行职能。

OpenAI邀请WilmerHale调查此次事件

同样有趣的是,这场治理危机发生后,OpenAI并没有满足于成功化解,而是开启了一场严肃的调查。2023年12 月 8 日,美国著名律师事务所WilmerHale受邀对此次事件进行调查。据公告,WilmerHale审查了OpenAI超过3万份文件,并进行了数十次采访,其中包括 OpenAI前任董事会成员、OpenAI高管、前任董事会顾问以及其他相关证人,调查发现此前董事会与阿尔特曼之间的信任破裂导致了事件发生。这也许同样是值得我国公司治理理论与实践在发生治理危机后认真学习的环节和方面。只有认真总结上一场治理危机为何发生的教训才有可能避免下一场治理危机的发生。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OpenAI完成董事会规模和成员身份的调整和修补,面临公益和商业元素复合和嫁接的治理构架设计的内在冲突,OpenAI能否成功化解未来的下一场治理危机现在仍然是未知数。但毫无疑问的是,阿尔特曼和他的伙伴们选择的一条非商业化的组织方式在做本质上属于商业化的事情的探索是有意义的。我们总是需要进行各种尝试来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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