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澳信托现首例通道业务处罚 涉及股权转让纠纷等多类诉讼

华澳信托现首例通道业务处罚 涉及股权转让纠纷等多类诉讼
2021年06月23日 11:02 GPLPCN

作者:禾凉

华澳信托因通道业务被判承担20%的赔偿责任,成为信托业因通道业务负赔偿责任的首例。

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据悉,浙江联众和辽阳红美实控人陈某因辽阳红美公司融资需求,通过王某成立并控制了上海寅浔等7家有限合伙企业,后陈某、王某等人又伪造了浙江联众虚假财务报告和承建杭州保障房项目的合同等资料,通过委托人上海寅浔与华澳信托签订了《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并将资金交给华澳信托,华澳信托再将该资金向浙江联众发放贷款。

2013年6月至8月,王某以高额利息为诱,销售浙江联众杭州保障房投资基金项目,非法集资2.8亿余元,最终账款流入辽阳红美公司和陈某账户。

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在资金信托或财产权信托中,委托人对资金全权负责,信托公司仅作为通道,不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

但是,二审判决书曾指出,信托存续期间,华澳信托在不负有尽职调查之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应委托人要求向犯罪分子王某等人出具了《项目风险排查报告》,从事后查实的结果看,《项目风险排查报告》内容明显虚假。

业内人士王小乂曾表示,华澳信托对信托资金的来源未尽审查义务、在项目投资的合法合规性上未尽审查义务、在投后管理环节对投后风险排查报告未尽排查和审查义务。

此次事件更是为信托业对通道业务“装聋作哑”的现象敲下了警钟。

值得注意的是,华澳信托目前有50项开庭公告,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等案由。

公开资料显示,华澳信托成立于1992年11月,注册资本为25亿元,第一大股东为北京融达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0.01%;第二大股东为重庆财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9.99%。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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