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港口圈”杯论文比赛三等奖作品
作者单位丨青岛前湾集装箱码头有限责任公司
摘要:进口重箱无人提取问题,给承运人、集装箱码头、箱属公司等各相关方带来了一系列的风险,本文结合问题的产生原因和国内相关法律法规,提出解决进口重箱无人提取问题的建议。
港口集装箱码头进口重箱无人提取,一般是指进口重箱卸船后逾期3个月未提取,进口物流链处于停顿状态的情况。进口重箱无人提取问题,给承运人、集装箱码头、箱属公司等各方带来了一系列的困扰。本文从分析进口重箱无人提取问题产生原因入手,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探讨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
一、进口重箱无人提取问题带来的风险
进口重箱逾期未提取使得货物无法进入商品流通领域,货物无法进入商品流通领域,集装箱无法连续正常使用,集装箱码头堆场被长期占用,承运人无法完成运输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货物的性质随着时间的延长会产生新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1.1货物使用价值受损。进口重箱无人提取,长期堆存在集装箱码头堆场。货物无法正常进入商品流通领域,使用价值无法体现,增加了物流成本,是资源的一种浪费。
1.2集装箱不能充分利用。集装箱作为一种能够反复使用的标准化运输工具,有效促进了国际贸易物流的发展。但是在进口重箱无人提取的情况下,重箱集装箱就无法及时拆箱并将空箱集装箱返回承运人再次投入使用,集装箱重复利用价值未体现。
1.3码头堆场资源浪费。进口重箱无人提取,必然长期堆存在集装箱码头的堆场。一般来说,进口重箱的正常堆存期为1周左右。但无人提取的进口重箱,堆存期多在1年以上。因此,一个逾期未提取的进口重箱,按1年52周计算,每年占用52个集装箱的码头堆存能力。
1.4承运人无法完成交货。进口重箱无人提取,承运人无法按照运输合同完成交货。同时,承运人也无法将运载货物的集装箱再次投入使用,影响承运人的空箱管理,在箱源紧张时会出现箱源短缺。承运人也无法收取到付运费等费用。
1.5货物变质后的风险。进口重箱逾期无人提取,对于水果、蔬菜等季节性商品,容易变质腐烂污染环境。有些货物由于自身属性不同,随着存储时间增长会产生安全隐患,给货物监管带来新的风险。
二、国内相关法律法规
海商法、海关法等法律法规对进口重箱无人提取情况均有规定,总的目标原则都是尽快将进口货物提走,避免在港口长期堆存。但是,在规定的具体内容上又有所不同。
2.1认定逾期未提取货物的时间不同。《海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自船舶抵达卸货港的次日起满六十日无人提取的,承运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拍卖;货物易腐烂变质或者货物的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可以申请提前拍卖”,因此,海商法规定的认定时间为60天以内。2013年《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因此,海关法规定的认定时间为三个月。
2.2逾期未提取货物处置启动方不同。《海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承运人启动逾期未提取货物的处置程序。2013年《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由海关启动逾期未提取货物的处置程序。2014年《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也规定由海关启动逾期未提取货物的处置程序。
2.3处置逾期未提取货物的费用承担不同。《海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逾期未提取货物拍卖所得价款可以“用于清偿保管、拍卖货物的费用和运费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不足的金额,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追偿”。2013年《海关法》规定,逾期未提取货物经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可以承担处置费用。2014年《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仅规定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未明确规定费用承担方。
综合看来,国内法律法规关于逾期未提取货物的规定没有完全统一,也没有明确关于集装箱货物逾期未提取的规定。本文认为,未来在修订海商法、海关法等法律规定时,要进一步明确规定,明确实施细则,维护好各相关方的权益。
三、进口重箱无人提取问题的产生原因
出现进口重箱无人提取问题,原因主要在于牵涉的各方关系错综复杂,另外法律法规方面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文认为原因有三个方面:
3.1法律法规不健全。由于法律法规上的缺失,各方在面对进口重箱无人提取问题时,往往找不到精准的解决办法。多数情况下选择消极等待。
3.2客观上无法提货。进口货物在无法办理某个贸易环节的手续时,会产生无法提货问题。也有无人提取货物,是由于发货人运送的是垃圾物品,在发货时以装船运走为目的,自然没有人会提货。还有时候,收货人在货物到港后,经营环境发生了变化,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濒临破产等情形,也会造成客观上无法提货。
3.3主观上放弃提货。对于有权提货的一方来说,如果提货的预期成本高于货物的本身价值,其必然放弃提货。在货物出现货损、变质、灭失等情况下更为明显。另外,提货方遇到单证不符、疑似倒签提单等贸易纠纷时,出于维护自身权益的考虑,也会选择放弃提货。
四、解决进口重箱无人提取问题的建议
针对造成进口重箱无人提取货物问题的原因,结合国内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提出解决建议5项。
4.1完善相关立法。随着近年来集装箱运输业的快速发展,海运集装箱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目前,我国港口集装箱吞吐量规模上世界排名第一,世界10大集装箱港口中,有7个位于中国。但是,国内法律法规已经不能完全满足集装箱运输业发展的需要。建议各方进一步完善与集装箱运输有关的海事法、海商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完善立法,明确进口重箱提货等环节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引导各方依法行使提货权,依法解决进口重箱无人提取时面临的问题。
4.2加强各方合作。进口重箱的提箱过程,涉及到收货人、承运人及其代理、集装箱码头、海关、检验检疫等诸多单位。因此,解决进口重箱无人提取问题,需要上述各方的密切合作,相互支持。只要大多数相关方有解决问题的共同意愿,进口重箱逾期提取问题必将得到有效解决。
4.3创新物流管理。为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商会定期更新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目前已经更新到2010年版本。集装箱运输作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环节,也应该主动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创新改进提升集装箱运输各个物流环节的管理。货物交接作为运输的关键环节之一,交接各方应围绕交接的时间、地点、手续、方式,结合互联网加等新技术,联系国际贸易发展实际,强化物流管理,强化过程管控,降低进口重箱无人提取问题发生的概率。
4.4防范弃货风险。防范弃货风险,需要承运人从接受托运人订舱时开始,准确掌握订舱人的货运需求,科学进行评估,对于存在弃货风险的货物,要依规拒绝承运。承运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要尽到法定及约定的谨慎管货义务,避免出现货损货差。集装箱码头在装卸、堆存、保管进口货物的过程中,要谨慎操作,细心保管,避免进口货物在集装箱码头出现箱损。承运人在卸货港卸货后,要第一时间自己通知或由代理通知收货人尽快提货。各方都要为收货人提供便利条件,支持收货人尽快提走货物,防范弃货风险。
4.5积极主动应对。对于已经发生的进口重箱无人提取问题,各相关方也不应消极对待,而要主动采取措施,推动问题解决。对于承运人来说,应该跟踪进口重箱提箱信息,主动联系收货人,摸清逾期未提货的原因,协调帮助解决。对于收货人仍然拒绝提货的情况,承运人可以联系发货人,了解情况,尝试促其办理转卖或退运。对于集装箱码头来说,也应该对未能按期提取的货物进行跟踪,协调收货人、承运人加快问题解决。集装箱码头可以在与承运人的合同中加入授权条款,代替承运人处置超期未提取货物,也可以配合承运人加快处置货物。海关是解决进口重箱无人提取问题的关键环节,可以主动依照海关法和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对逾期无人提取的重箱进行处置。承运人、集装箱码头都可以请求海关对逾期未提取的进口重箱进行处置。积极主动的态度,对于解决进口重箱无人提取问题至关重要。
五、结论
综上,本文认为,进口重箱无人提取问题,只是集装箱运输中的一丝杂音。只要各相关方共同努力,这一问题定会早日得到更好的解决,国际贸易中“现代供应链”定会更加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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