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对公安厅(局)长职务的描述都是一致的,他们前面都有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的前缀。
是的,公安厅长是由副省长兼任,公安局局长由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兼任。
那么,曾经有段时间公安局长是由同级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任,为什么转变为由政府副职兼任呢?
公安机关是一个很特殊的部门。其工作范围大,每一个公民从出生到死亡,都和公安机关息息相关;其队伍庞大,至少占到公务员队伍总数的五分之一左右。公安系统的职责特别广泛、任务最为繁重、责任最为重大,所谓“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的说法,就是反映的这种状况。因此,公安机关的领导人必须享有一定的级别才能有效行使职能。
从2003年11月18日开始,全国首次明确提出公安厅(局)长“进班子”的说法:
各级党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干部任职条件,在领导班子职数范围内,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行由同级党委常委或政府副职兼任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
当时,公安厅(局)长“进班子”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由同级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厅(局)长;第二种类型是由政府副职兼任公安厅(局)长;第三种类型是公安厅(局)长担任省(市)长助理、省(市)政府党组成员等职务。
公安局长兼任政法委书记之后,有效地提升了公安工作的效能,公安机关都觉得和检察和法院协调工作什么的畅通了很多。
公安感觉畅通之时,正是有的司法机关如鲠在喉的时候。
在司法体系中,检察机关是处于法律监督的位置。检察权是警察权的上位,警察权要服从于检察权。
比如说,警察机关认为某人某行为是犯罪,但检察机关认为某人某行为不是犯罪,某人某种行为就不能受到法律追究,这种司法设计几乎世界范围内都是一致的。
公安(厅)局长由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任之后,检察权的上位和警察权的下位虽然没有发生结构性变化,但涉及到具体案件中,就难说谁上谁下了。
当然,公安机关不会因为自己的最高首长是政法委书记而向检察机关“耍大牌”,但无论怎样检察机关都会感觉不舒服。
因此,在2010年3月的全国两会期间,许多人大代表认为: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厅局长的体制特别不顺,给人一种“公安局长领导法检两院工作”的错觉。
“公安机关领导不该由政法委书记兼任”的呼声一时成为两会热议的话题。
中组部认为这个建议很正确。
他们雷厉风行,当年全国两会结束不久就下发文件,要求省级政法委书记不再兼任公安厅负责人。该文件还规定,省级公安部门负责人由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或政府党组成员兼任。
从那时起全国逐步施行了公安机关负责人由政府副职兼任,党委常委兼任的体制逐步退出。
如今,公安机关行政首长由政府副职兼任成为了一种标配。
来源:瓜尔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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