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监管政策《关于加强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金融服务的通知》

解读监管政策《关于加强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金融服务的通知》
2020年04月07日 20:00 供应链金融SCF_770

新规解读

2020年3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出台《关于加强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28号)(以下简称《通知》),这是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办发〔2019〕155 号)之后,监管部门针对供应链金融的又一专门政策,既与前者一脉相承,又进一步聚焦、具体和细化,凸显监管持续重视供应链金融,从原则理念走向落地实施。在统筹当前防控疫情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刻,供应链金融可以发挥重要作用,通过“资金链”激活“产业链”,在微观上帮助中小微企业融资,精准滴灌;在中观上提高整个供应链运转能力,尽快恢复供应链生态和产业链协同配套复工复产;在宏观上对国民经济恢复、我国在全球供应链地位恢复和提升也将具有积极作用。

1 多主体协同

为搭建供应链金融生态提供政策引领

《通知》涉及的供应链金融参与主体包括核心企业、上下游企业、电商平台、物流企业、互联网银行、保险机构和担保机构等,基本涵盖供应链生态的各类主体,拓展供应链金融的视野和范围,引导供应链金融生态化、多元化发展。

在核心企业方面,《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化产业链核心企业金融服务,给予合理信用额度,支持核心企业通过信贷、债券等方式融资,鼓励核心企业向上游及时支付、为下游企业提供延期付款便利。

在上下游企业方面,《通知》区分上游企业和下游企业提出针对性金融服务,对应采购场景和分销场景,涵盖了主要供应链环节。在采购场景,可通过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融资方式,为上游企业解决先货后款模式下的资金占用问题;同时,可为上游企业以所获订单为基础进行订单融资(即未来应收账款融资),前置了融资节点,拓展了应收账款融资服务范围,可有效满足上游供应商在拿到订单后产生的经营性资金诉求。

在分销场景,可通过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预付款融资等方式,为下游企业获取货物、支付货款提供信贷支持;也可在下游企业已获取货物的情况下,通过存货与仓单质押融资等方式缓解存货积压形成的资金压力。在强调通过预付类融资解决经销商采购融资需求的基础上,提出存货与仓单融资模式解决客户资金压力,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供应链场景下重新回归动产融资领域。

除核心企业和上下游外,《通知》还进一步支持服务电商平台、物流等领域,从供应链整个链条参与主体角度提供金融服务,从以核心企业为依托到放眼供应链生态,供应链金融服务的范围更加广泛,契合供应链市场发展趋势,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展供应链金融服务对象提供指引。

《通知》还明确保险和担保机构也是供应链金融的参与主体,鼓励保险机构提供多种形式的保证保险业务服务。在供应链金融市场实践中,客观上需要保险公司的参与,提供针对供应链的保险产品,如信用履约险、仓单提货保险等。  

2 多产品齐发

有利于构建供应链金融产品体系

银保监办发〔2019〕155号文在产品开发策略上提出了依托核心企业、覆盖全产业链、创新发展在线业务、实行差别化信贷等原则,《通知》则进一步予以具体和细化,更加结合供应链业务场景、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企业的实际需求,提出的产品模式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债券、应收账款融资、应收票据融资、订单融资、预付款融资、存货与仓单质押融资等,涵盖供应链金融各类产品,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供应链金融产品体系、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也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产品创新,尤其是在订单融资、存货与仓单质押融资领域。

3 区分信用本质

科技赋能,支持流程优化和线上化,指引供应链金融创新发展

通读《通知》,展示了供应链信用的多重体系,从核心企业的信用到交易信用,从主体信用到利用大数据构筑“数据信用”,同时区分信用本质,鼓励采取差别化对策。

《通知》充分认识到核心企业信用在供应链金融中的作用,在有效风险管理的前提下鼓励流程优化。一方面强调明确核心企业准入标准,另一方面明确规定在核心企业承担付款责任或提供担保、回购、差额补足等增信措施的前提下,上下游企业办理供应链融资业务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适度简化客户评级准入等流程,纳入核心企业统一授信管理,使用核心企业授信额度。在核心企业强增信情形下,《通知》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把优化流程、提升客户体验作为发展方向提出了明确政策依据。

《通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供应链业务系统,鼓励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供应链融资服务。鼓励与政府机构、核心企业相关系统实时交互交易数据,建立交易风控模型,运用大数据风控技术,创新金融模式,为供应链金融业务线上化、数字化指引了方向。

供应链金融与传统业务具有很大差异,一是从对单一借款主体的信用状况评估,转变为对供应链整体未来现金流的评估,需要综合考虑主体信用、债项信用和交易信用。二是链上客户中小微占比多、异地客户占比多、交易小额高频、流程复杂,被称为“公司业务中的零售业务”,需要银行内部制度流程变革,采取不同于传统公司业务的管理模式,降本增效;三是供应链金融需要产业、科技和金融三者融合,线上化、数字化、智能化是发展趋势,需要持续开展金融创新。监管政策支持供应链金融业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线上化,为解决链上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有效支持实体经济。

4 优化体制机制

明确风险管理要点,保障供应链金融持续健康发展

《通知》要求完善供应链融资业务的考核激励,契合供应链业务特征。一是对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相关授信予以差别化安排,对供应链融资业务在信贷规模、经济资本考核和内部资金转移价格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在经济资本考核方面,商业银行普遍开始采用EVA(经济利润)和RAROC(风险调整后的资本回报率)进行绩效考核,按照传统的计算方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风险成本、资本成本、经营成本高,导致EVA和RAROC低,影响经营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积极性。结合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的统计,供应链金融的违约率(PD)、损失率(LGD)低,期限短,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均低,因此,需要对供应链金融业务的经济资本进行客观计量,形成激励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利益传导机制。二是明确落实尽职免责安排,加快处置不良贷款,核销不良贷款处置损失。供应链金融是创新业务,需要不断探索和尝试,同时也是公司业务中的零售业务,链上客户主要为中小微企业,尽职免责安排是发展供应链金融的必要条件,监管此次提出明确要求有利于推进供应链金融体制机制建设。

《通知》要求加强产业链金融服务的风险控制,抓住供应链风险本质,引领开展供应链金融全面风险管理。

一是信用风险管理,严格核心企业管理,合理确定供应链融资整体合作额度,从准入标准、融资需求和贷款用途,到资金流向的有效监督。

二是欺诈风险管理,严格审查交易真实性,审核供应链交易背景;重视封闭管理,监控应收账款回笼。

三是操作风险管理,严格押品管理,有效控货。供应链金融参与主体多、链条长、交易结构复杂、高频小额,涉及各类风险,由于基于供应链整体的交易结构和核心企业信用,单户借款的信用风险会降低,但同时产生了欺诈风险、操作风险等,因此需要从信用风险管理向全面风险管理转变,对信用风险、欺诈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合规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管控,抓牢信用风险、欺诈风险、法律风险、合规风险等重点风险的管理。

5 以监管政策为引导

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

民生银行将供应链金融作为全行战略业务,在业内率先设立总行一级部门——供应链金融事业部,坚持服务实体经济、风险优先、科技驱动的原则,开展了一系列创新,强化供应链金融服务,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夯实风险管理和科技支撑能力,努力实现健康稳健和可持续发展。

以行业为切入口,形成汽车行业、建筑行业、医药行业、家电行业、白酒行业等行业金融解决方案,拓展物流、商旅、大宗商品、能源、电子电信、商业车、快消品等行业;搭建相对完整的供应链产品体系,整合融资、支付结算、账户管理、现金管理等产品,形成“融资产品e系列+结算+增值”的产品架构,涵盖应收类、预付类、存货类,为供应链各类主体提供综合化、多元化金融服务;转变风险理念、变革制度流程、科技赋能,努力构建线上线下结合、数据化、智能化的供应链金融业务和风控模式;高度重视科技,自主开发供应链金融系统,已上线民信易链、新供应链平台,为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提供坚实的科技能力。

下一步我行将按照监管政策引领,坚持科技驱动、产融结合,“产业+科技+金融”,打造供应链金融生态圈,为核心企业、链上客户及供应链各类主体提供专业、高效、多元金融服务。

来源:民生银行新供应链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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