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立法”提速,征信、金融科技企业如何合规释放数据价值?

“数据立法”提速,征信、金融科技企业如何合规释放数据价值?
2021年12月02日 12:16 零壹财经

来源 | 零壹财经 

作者 | 曾卓

2021年11月30日,“新机遇、新赛道,数据立法趋势探讨——《上海市数据条例》解读会”在线上召开。会议基于今年密集出台的国家和地方数据法规,以《上海市数据条例》为例,对数据监管的目的和要求、数据服务行业的合规操作与未来发展方向等进行了重点探讨。解读会由全联并购公会和零壹财经·零壹智库联合主办,会议邀请了几位专家和学者进行演讲,并与参会观众进行互动交流。

零壹财经·零壹智库创始人柏亮在开场致辞中表示,《上海市数据条例》是《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三大法律正式公布实施之后,重点经济区域公布的数据条例,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全联并购公会信用管理委员常务副主任刘新海从《上海市数据条例》的出台背景、内容亮点、国内比较、国外比较四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解读,认为上海条例在保护数据安全的基础上,逐步探索数据交易和应用的规范操作,激发数据生产要素活力,最大程度挖掘、释放数据价值,在全国范围内成为标杆,值得深入研究。

刘新海还总结了《上海市数据条例》的三大亮点:第一,强调数据资源开发和应用,推动数据赋能实体经济、生活服务和政府管理;第二,支持浦东新区数据改革,由面及点,具有全球数字经济视野,探索低风险跨境流动、数据信任体系等前沿性制度设计;第三,推动长三角区域数据合作,建设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体系长三角国家枢纽节点,通过数据共享促进长三角经济一体化。

同时,《上海市数据条例》在一系列国家立法的基础上,对关键内容进行了强调,并适当完善和增补,让内容更具体,表述更清晰,其立法思路更体现应用和务实,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上的举措更明确。参考国际上的数据立法,欧盟、美国、韩国、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各具特色,且对国内的数据产业和数据立法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北京信用学会专家安光勇分析了数据立法给大数据、征信、金融科技等企业带来的挑战和机遇。他认为,国内密集出台的数据立法,给征信公司、金融机构、大数据公司以及金融科技公司等都造成了一定冲击,但同时也给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新的机遇。

目前国内企业普遍存在一些问题:第一,过于注重技术,常常忽略商业模式和法律层面上的机会;第二,只考虑变现,缺乏对监管的底线的理解;第三,总想绕开限制,钻法律制度的空子。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通过垄断数据,建立在信息不对称基础上的竞争优势不会长久,企业需要寻找差异化的竞争方式,即使是相同的数据源,通过更快的速度和更好的结构化方式提供给客户,也是一种特色的商业模式。另一方面,要理解监管的目的并不是一味地禁止使用各种数据,而是如果存在一种机制,能够确保数据安全的情况下,是允许数据变现的,尤其对于征信领域,很多时候法律的修订速度赶不上技术的更新速度,所以了解法律的目的比纠结具体的操作规定更有意义。

安光勇表示,当前人们对于数据行业竞争白热化、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新技术发展出现瓶颈、监管趋严等现象产生忧虑,认为法律的出台强化了个人权利,压缩了信息企业的生存空间,但反过来看,如果企业为个人提供数据服务,就会出现很多机会。参考国外征信和大数据领域合规的新的模式——MyData,这是作为信息主体的个人可以自己管控自己的信息,并把该信息积极能动地应用于信用管理、资产管理,健康管理等个人生活的一系列流程。这一模式既能保护个人的数据,又能够安全的把个人数据进行变现。

MyData最先是从芬兰开始的,但在韩国得到了最广泛的普及和应用。韩国首先通过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信息通信网法》、《信用信息法》等,为MyData的落地提供了法律基础;其次成立了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以及一些实际业务操作相关的机构,完善了监管体系;最后通过发放相关牌照,让MyData模式逐步切入金融、医疗、汽车、公共等各个领域。

中伦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樊晓娟为金融数据服务业的实务操作做出了指引,她立足现行法规制度,介绍了金融数据服务的定义、金融数据权属的确定、金融数据交易的注意事项。

樊晓娟认为,金融数据服务业本质上属于金融业,因此,与金融业其他机构一样,金融数据服务企业在从事相关服务时需要取得相应牌照和许可。同时,在金融数据的获取和交易过程中,也有很多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获取金融数据可以通过直接采集、爬取、采购三种方式。直接采集数据时,要做好数据分类分级保护,遵循技术规范,做好安全评估,且信息的取得和加工都必须告知同意;爬取数据时,要遵守爬取平台的协议,爬取非公开数据应当获得授权,避免妨碍被爬取平台正常经营;采购数据时,卖方应保证数据内容及来源合法,而采购方应确认所采购标的数据的使用范围、使用限制和使用期限等,及是否能在合规的前提下符合采购方的实际业务需要。

交易金融数据时,要注意金融数据产品的设计、交易过程、交易场所的合规。产品设计时遵循金融数据分类分级规定,避免损害国家利益、扰乱金融秩序;产品交易前要确认对手资质,明确数据产品的使用范围,对于使用后形成的数据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范围等进行协商和确定;交易时确认数据交易场所的资质,交易流程的合规性,遵守自律规则,严格保护国家数据安全,这样才能促进数据交易健康发展。

最后,柏亮谈到了金融业在数据治理和数据产业发展中面临的新机会。多年来形成的数据积累催生了许多新产业,市场空间正在快速成长,股权投资、投行、商业银行、保险等行业都面临新的客户群体、商业场景和资产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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