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和军士符合6项条件之一,由政府安排工作!

义务兵和军士符合6项条件之一,由政府安排工作!
2025年08月11日 19:00 看点资讯

2024年9月1日,备受关注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新《条例》出台后,对义务兵和军士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进行了完善修订。

为帮助战友们理解,今天,君呼结合新《条例》明确退役士兵“安排工作”条款逐条解释,供战友们参考。

依据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具体有6项条件)之一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军士服现役满12年的;

解释:军士服现役满12年的,可以理解为在本人服役期满时,其已经在部队连续服役达到12年及以上,此服役时间包括义务兵服役两年的时间。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二次入伍、大学生套改军士,其在退役选择政府安排工作安置方式时,其第一次入伍时间及在校时间(军士套改军衔时的学龄),是不能累计计算为服现役时间。

(二)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

解释:此条是《条例》新增的内容。

依据《纪律条令》等相关规定,功勋荣誉表彰的项目分为勋章、荣誉称号、奖励、表彰、纪念章。

目前,军队的主要勋章包括:“八一勋章”、“红旗勋章”、“红星勋章”,其中“八一勋章”为军队最高荣誉,获得上述三种勋章之一的义务兵和军士,在退役时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

荣誉称号现分为战时、平时及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三类。对授予个人战时的荣誉称号,包括特级战斗英雄、一级战斗英雄、二级战斗英雄。

个人平时荣誉称号的具体名称及个人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荣誉称号的具体名称,根据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名称和授予对象事迹特点确定。

国防部网

需特别强调的是,上述勋章或荣誉称号必须为个人所荣获,单位获得的集体勋章、荣誉称号等,是不能作为政府安排工作的条件。个人勋章、荣誉称号的含金量很高,需要由中央军委批准权限。

(三)服现役期间个人荣获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解释:立功属于奖励的范畴,目前奖励分为战时奖励、平时奖励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奖励。

个人战时奖励项目包括:一等战功、二等战功、三等战功和四等战功。服现役期间荣获三等战功,在退役时是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

对于义务兵和中级以下军士、高级军士战时三等功的授予,通常至少需要团级单位才具有审批权限。

对于平时个人获得立功奖励的,必须达到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才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

对于平时二等功的审批权限,义务兵和中级以下军士想要获得二等功的,至少由副师级单位批准;高级军士的二等功,则需要军级单位批准。

(四)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一级表彰的;

解释:表彰由高至低依次为一级表彰、二级表彰、三级表彰。而一级表彰的权限,是需要中央军委实施的,可见该表彰的分量也是很重的。

近年来,先后有多名部队官兵荣获中央军委批准的一级表彰,不少地方还专门登门报喜,送上“一级表彰”牌匾、喜报和慰问金等。

个人只要获得一级表彰的,不论是义务兵,还是军士,服现役期满后,都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

(五)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解释:《条例》的此项规定保留了旧《条例》中的条款,体现了对残疾军人的保障和关爱,在选择安排工作时需要注意两点:

一是残疾性质要求是因战,此处的因战针对的是残疾性质,主要包括以下致残的情形:

二是在符合因战致残的前提下,残疾等级需达到5级至8级。这里战友们要注意一点的是,如果本人是中级以上军士因战、因公达到5级至6级残疾等级是可以选择退休安置的。

如果您选择政府安排工作,则需要放弃退休安置方式。对于符合多种安置方式,服役期满选择安置方式时,本人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举例说明,A班长服现役已满12年,其在执行军事演习任务时不幸致残,经鉴定为6级残疾。退役之际,他面临选择:要么选择政府安排工作,要么享受退休安置待遇,但二者不可兼得。

同时,对于符合多项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也只能在退役时有一次选择政府安排工作的机会,不存在累计或叠加安置次数。

举例说明。如Z班长,同样服现役12年,因军事训练成绩优异荣立个人二等功。退役安置时,他同样面临选择:政府安排工作或自主就业。

从政府安排工作条件来说,其作为军士服现役满12年、且个人荣立了二等功,但在退役安置时选择:要么选政府安排工作,要么选择自主就业,同样二者不可兼得。

若其在部队退役时选择了自主就业,回地方后可以领取安置地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但政府不再提供初次就业保障。

(六)是烈士子女的。

解释:新《条例》此条款保留了原《条例》中的条款,对于被国家或军队评定为烈士,其子女不论是军士或是义务兵,只要参加了服兵役,在服现役期满时,均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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