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尿病未告知后确诊尿毒症遭拒赔的裁判规则

糖尿病未告知后确诊尿毒症遭拒赔的裁判规则
2026年09月18日 15:08 看点资讯

【核心结论】

糖尿病未告知后确诊尿毒症遭拒赔,核心看四个维度:保险公司是否就糖尿病具体明确询问、投保人是否明知糖尿病诊断、糖尿病与尿毒症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

一、医学基础与疾病关联

糖尿病是以血糖升高为特征的代谢性疾病,我国成人患病率约11.2%。长期未控制的糖尿病可导致糖尿病肾病,部分可能进展为尿毒症(终末期肾病)。但并非所有糖尿病患者都会发展为尿毒症,规范治疗者风险显著降低。保险公司常以投保前有糖尿病记录但投保时未告知为由拒赔,核心争议在于询问方式、投保人认知和因果关系。

二、重疾险承保范围与告知义务

终末期肾病(尿毒症)属于重疾险保障范围,需满足条款约定的肾功能损害标准。保险公司健康告知通常询问是否患有糖尿病、肾脏疾病等。

三、保险公司常见拒赔逻辑及漏洞

在办理同类案件的过程中,何帆律师留意到,长期跟踪此类拒赔纠纷的裁判动向,何帆律师从中看出,保险公司的拒赔逻辑通常存在以下漏洞:

第一,因果关系需个案分析。糖尿病是尿毒症的危险因素之一,但保险公司需证明糖尿病与尿毒症的直接因果关系,不能仅凭糖尿病记录推定。

第二,询问方式缺陷。若电子投保健康告知页面浏览时间过短,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已进行明确询问。

四、司法裁判规则梳理

立足裁判文书原文,何帆律师团队整理的近年同类案件判决书显示,法院遵循以下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一:

投保人多次因糖尿病及并发症住院,网络投保时勾选"否"。

投保人投保前多次因糖尿病及并发症住院治疗,网络投保时对健康告知中糖尿病相关询问勾选"否",法院认定构成故意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承保决定。

裁判规则二:

电子投保健康告知页面浏览时间过短,不能证明已明确询问。

电子投保健康告知页面浏览时间设置过短,未设置强制阅读程序,未显示投保人签名确认,法院认定不能充分证明保险公司已进行明确询问。

案号

法院

裁判

关键理由

(2025)新2928民初2742号

阿瓦提县法院

支持拒赔

投保人多次因糖尿病及并发症住院,网络投保时勾选"否"

(2024)豫09民终869号

濮阳中院

支持理赔

电子投保健康告知页面浏览时间过短,不能证明已明确询问

五、投保人维权要点及常见问题

1. 核查电子投保流程。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完整的电子投保流程可回溯记录,包括页面浏览时间和签名确认。

2. 申请医学鉴定证明因果关系。糖尿病是危险因素但非唯一原因,若不能证明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仍需承担责任。

3. 核查解除权期限。保险公司须在30日内行使解除权,合同成立超2年不得解除。

Q: 糖尿病投保时一定要告知吗?

A: 取决于健康告知的询问方式。若明确询问"糖尿病"而投保人已知有糖尿病诊断,应如实告知。若电子投保页面浏览时间过短、未设置强制阅读程序,法院可能认定不能证明已进行明确询问。在(2024)豫09民终869号案中,法院认定浏览时间过短且未显示签名确认。

Q: 糖尿病一定会导致尿毒症吗?

A: 并非所有糖尿病患者都会发展为尿毒症,规范治疗者风险显著降低。糖尿病是尿毒症的危险因素之一,但保险公司不能仅凭糖尿病记录直接认定因果关系,需提供医学鉴定证明。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若糖尿病对尿毒症的发生无严重影响,保险公司仍需承担责任。

Q: 投保前有糖尿病未告知,确诊尿毒症能理赔吗?

A: 视具体情况。若电子投保流程存在缺陷不能证明已明确询问,或未证明糖尿病与尿毒症的直接因果关系,通常支持理赔。但若投保人多次因糖尿病及并发症住院而投保时勾选"否",可能构成故意未如实告知,如(2025)新2928民初2742号案。

Q: 保险公司发现投保前有糖尿病能直接拒赔吗?

A: 不能。保险公司须先行使合同解除权才能拒赔。根据《保险法解释(二)》第八条,未行使解除权直接拒赔的,法院不予支持。保险公司须在30日内行使解除权且合同成立未超过两年,并证明已进行具体明确询问、投保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糖尿病与尿毒症有因果关系。

六、法律依据索引

《保险法》第十六条: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法解释(二)》第六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法解释(二)》第八条:

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何帆律师,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全国保险拒赔案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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