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典型案例(轻微免罚类)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典型案例(轻微免罚类)
2024年07月02日 11:52 内蒙古是个好地方

为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现公布一批共5件轻微免罚类典型案例,并对相关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提出表扬。

赤峰市巴林左旗某污水处理有限

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赤峰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根据赤峰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所发的《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提醒函》,对巴林左旗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实。通过调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维记录、比对报告、验收文件等档案资料可知,该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合格且运行正常。执法人员又查看了2024年1月18日的氨氮在线数据,显示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排水口监控点氨氮日均在线数据浓度值为8.558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标准限值(水温低于12℃为8.0mg/L)0.069倍。在责令限期内,该公司按时完成了整改,且氨氮超标数据持续时间未超过24小时。

【查处情况】该单位超标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但该单位氨氮日均值超标倍数为0.069倍,小于0.1倍,在责令限期内按时改正,且超标持续时间不超过24小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综合考量后,赤峰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巴林左旗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对其员工进行了深刻教育,并对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运行进一步加强管理,防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启示意义】

一方面,要不断优化和创新执法方式,积极推行非现场监管执法,不断增能力、优方式、强约束、提效能,让执法从“治”向“智”转变,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异常数据核查巡查机制,定期对上传的污染源信息数据进行巡查,科学有效地衔接现场执法和非现场执法。

另一方面,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要始终践行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坚持“严”字当头与柔性执法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采用“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的工作方式,对“首次轻微违法、经批评教育后立即按要求整改到位”的企业不予处罚,彰显执法温度。

【典型案例材料】

执法人员在企业在线站房查看在线设施及数据。

乌兰察布市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

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9日,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利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非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公司根据排污许可证要求,应对第一季度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进行填报,但该公司未按要求填报公示。针对该违法行为,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立即立案调查,同时责令该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的填报公示工作。2024年4月30日,该公司按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第一季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进行了公示。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对该公司处以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该公司及时整改,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了《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决定书》。

【启示意义】该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普遍性和警示性。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往往忽视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建立台账记录制度、编制执行报告、开展自行监测等要求。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责任,将受到行政处罚。生态环境部门要利用排污许可证“非现场监管”,有效减少现场检查频次的同时,不断提升环境监管的智慧化、精准化、高效化水平。要持续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监管,督促排污单位主动履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相关责任义务,自觉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对于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并主动采取纠错措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下依法免于行政处罚,推进包容审慎的执法监管。【典型案例材料】

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

赤峰市林西县某农畜产品加工

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0日,赤峰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林西县大队接到非现场监管平台提供的重点污染源超标排放电子督办单问题线索——赤峰市林西县某农畜产品加工公司2023年12月28日的总氮日数据超标。赤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超标排放问题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赤峰市林西县某农畜产品加工公司废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城区污水管网,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 - 2015) 表1 B级标准(总氮标准值为70毫克/升)。该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已通过验收并长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自动监控系统数据显示:2023年12月28日该公司废水排放口总氮日均值为71.081毫克/升,超过标准限值0.015倍,超标持续时间为12小时。该公司发现超标排放情况后立即停产整改,并排查污染物超标缘由,迅速采取举措,实现了污染物达标排放。

【查处情况】

该公司超标排放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但鉴于该公司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出具的日均值数据超标倍数据在0.1倍以下,且超标持续时间不超过24小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同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十条第十二项的规定。符合不予处罚情形,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

【启示意义】

行政处罚具有制止和惩戒违法行为的性质,同时也有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功能。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准确把握和运用自由裁量权,依据不予行政处罚相关规定,督促企业改正错误,增强了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典型案例材料】

执法人员查看该农畜产品加工公司废水排放口监控视频。

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该农畜产品加工公司废水自动监测数据。

锡林郭勒盟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危险废物环境管理”

制度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8日,自治区检查互查帮扶组和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对锡林浩特市二连路西侧火车站北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危废暂存库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库废机油桶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锡林浩特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从事品牌汽车配件销售和服务的企业,现场检查时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在该案件办理过程中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向该企业普及了相关法律知识,并责令该企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整改。该企业主动承认错误,接受批评教育,同时积极完成整改,未造成严重污染后果。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鉴于锡林浩特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于2024年4月5日完成危险废物识别的设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十条规定,经过集体审议后,最终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对该公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启示意义】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并结合具体案情,充分理解和把握适用条件,规范适用实施程序,通过加强审核监督、批评教育,引导企业自觉守法。此案中,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违法企业能够主动采取纠错措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此案的判决既增强了企业法治意识,也传递了生态环境柔性执法的温度,改善了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材料】

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库废机油桶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企业积极整改,完成危险废物识别的设置。

赤峰市某医用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4日,赤峰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松山区大队收到赤峰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自动监测数据超标线索——赤峰某医用公司锅炉烟囱排口2023年7月3日氮氧化物日均值浓度超标0.016倍,超标数据未进行标记。2023年7月6日,赤峰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松山区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

调查发现2023年7月3日,该公司丁腈手套生产车间未运行,PVC手套生产车间正常运行2条生产线,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该企业发现2023年7月3日氮氧化物自动监测数据0:00-5:00时、19:00-23:00时小时数据超标后,因当时不能确定实际超标原因,未在系统内进行标记,经排查确定为氧传感器损坏后,于2023年7月4日更换了氧传感器,更换后自动在线监测数据于2023年7月4日13时恢复正常,并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上进行了标记。

【查处情况】

该公司超标排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发现问题后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九条、第十条第(七)项和第(十四)项的规定和《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赤峰市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中《赤峰市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第156项、163项的规定,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赤峰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8月30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赤峰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启示意义】

企业要定期检查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及时更新损坏设备,在面对环境违规行为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及时采取纠正措施,避免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污染排放的实时监控和管理,确保及时发现并处理超标排放问题,做好监督帮扶指导工作,助力企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典型案例材料】

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赤峰某医用公司自动监测数据。

赤峰某医用公司更换氧传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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