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记者 陈佩珍
温州银行原行长吴华被查3年多后,迎来一审宣判。
12月28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温州银行原行长吴华等4人受贿、挪用公款、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9年,吴华利用担任温州银行行长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授信审批、贷款发放、出具履约保函、企业融资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伙同他人或单独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价值2.7544亿余元;2013年至2015年,吴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挪用本单位资金5.08亿元归个人使用或出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2011年至2018年,吴华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5.01亿元,造成温州银行账面损失3026.0542万元;2015年至2017年,吴华违反担保业务管理规定,未经贷审会和董事会审批,伙同他人出具其他保函3亿元。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为:对吴华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周良增、林深、何江丰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八年不等刑罚。追缴涉案赃款赃物及吴华等4人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孳息,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吴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应予以数罪并罚。吴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予以严惩。综合考虑全案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距离吴华被查已有3年多。在被查后,吴华先后被“双开”,涉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四宗罪被提起公诉。
2019年8月22日晚间,温州市纪委监委官方网站“清廉温州网”发布消息,温州银行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吴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在被查之前,吴华已担任温州银行行长超过9年。根据公开简历,吴华出生于1968年,浙江云和人,研究生学历,1990年8月参加工作,曾在中国人民银行云和县支行工作六年,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云和县支行会计科科员、副科长。1996年起在中国交通银行温州分行工作,直到2009年,大约在交行工作了13年,历任办公室秘书科科长、办公室副主任,黎明支行行长、温州分行副行长,绍兴分行副行长等职。2009年12月,吴华加入温州银行,担任党委委员,2010年4月起担任温州银行行长。
2020年5月7日,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官方微信号“清廉浙江”发布消息显示,温州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吴华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020年8月18日,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温州检察”披露,温州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吴华(正处级)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一案,由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期编辑 邹姗
4000520066 欢迎批评指正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