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200万元未办事,退休干部涉诈骗受审

收200万元未办事,退休干部涉诈骗受审
2024年11月08日 22:29 澎湃新闻

澎湃新闻记者 王鑫

近日,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河北省自然资源厅退休干部李某军涉嫌诈骗罪一案。

检方指控,李某军谎称其与临城县时任县委书记和时任县长关系不一般,能够为被害人多争取补偿款,但需要200万元送礼打点。李某军收到200万元后全部用于个人事务,且没有帮助受害人争取拆迁补偿款的任何实质行动。被害人多次催促李某军归还200万元,李某军以各种理由搪塞敷衍,未予退还。

庭审中,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就李某军是否构成犯罪进行了辩论。

李某军在庭审中辩称,他没说过他和县领导关系好,没有打包票。他愿意还钱,只是目前没有偿还能力。李某军的辩护人称,双方纠纷为民事范畴,李某军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检方认为,从相关证据看,被告人虚构了自己有完成请托事项的能力,这是被害人给其200万元的根本原因。但被告人收钱后并没有办理委托事项,没有实施找关系委托办事的行为,欠款至今未还,非法占有目的明显。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另行开庭。

退休干部签“争取补偿款”协议

并收200万

李某军涉案,源于临城当地的一起强拆。

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邢台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6日,临城县政府作出《关于对蓝天片区(东街村)改造一期工程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简称《征收决定》)以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郝某魁在征收范围内有一处面粉加工厂。临城县政府未与郝某魁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也未就上述房产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18年4月18日,临城县政府将面粉加工厂拆除。郝某魁认为临城县政府的拆除行为违法,提起确认违法之诉,邢台中院判决确认临城县政府拆除郝某魁房屋的行为违法。临城县政府不服,向河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7月12日,河北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判决生效后,郝某魁提起行政赔偿之诉,请求法院判令临城县政府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203万元,或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给予郝某魁置换房屋7132.94平方米并赔偿附属物损失、搬迁费、过渡费等共计280万元。

2019年11月28日,邢台中院作出行政赔偿判决书,责令临城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对原告郝某魁的补偿安置职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或及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李某军的妻子赵女士向澎湃新闻称,李某军原是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的干部,2019年退休。李某军退休后,在赵女士任法定代表人的石子厂工作。郝某魁的儿子郝某芝是临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一名辅警,经朋友介绍一起合作经营石子厂的其中一个车间。双方合作期间,郝某芝找李某军说他家面粉厂被强拆,赔偿标准比较低,因为李某军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便提出是否可以为郝某芝家多争取一些赔偿款。

郝某芝的证言称,他在和李某军聊天的时候提到了面粉厂补偿款没到位的情况,李某军表示这个事情要找县委书记和县长,其他人做不了主。李某军表示他和书记、县长的关系好,但不能空手去找人家,得准备钱。

2020年6月17日,郝某芝与李某军签订《委托协议》。该协议显示,郝某芝委托李某军向临城县政府申请补偿款1400万元;如郝家最终获得的拆迁款超过1400万元,则超出部分归李某军所有;郝某芝先支付委托代理费200万元,此200万元在临城县政府支付补偿款后,所得补偿款减去1400万元之外,从超出部分扣除,多退少补;如郝家最终领取的拆迁款低于1400万元,李某军须将200万元委托代理费退回郝某芝。

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受访者供图

2022年2月28日,临城县政府作出《行政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补偿郝某魁各项财产合计613万余元。郝某魁对补偿金额不满,于2023年1月提起行政诉讼。此后,临城县政府决定增加补偿款33万余元。

辩方称系民事纠纷,

检方认为相关证据能说明是诈骗

案件材料显示,郝某魁于2022年8月向临城县公安局报案。同年9月19日,临城县公安局作出《立案决定书》,决定对郝某魁被诈骗一案立案侦查。2024年5月23日,李某军被临城警方刑事拘留。2024年11月5日,临城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李某军涉嫌诈骗罪一案。

临城县检察院指控,2018年,临城县政府将郝某魁的面粉厂拆除。因认为临城县政府确定的拆迁补偿标准过低,郝某魁多次找县、乡政府有关人员协商未果。2020年,李某军知道此事后,谎称其与临城县时任县委书记和时任县长关系不一般,能够为郝家多争取补偿款,但需要200万元送礼打点。后郝某芝与李某军签订《委托协议》。李某军收到该200万元后全部用于个人事务,且没有帮助郝家争取拆迁补偿款的任何实质行动。2020年11月下旬,郝某魁得知县委已经确定拆迁补偿款数额为600余万元后,多次催促李某军归还200万元,李某军以各种理由搪塞敷衍,未予退还。

临城县检察院认为,李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被害人的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就李某军是否构成犯罪进行了辩论。

李某军在庭审中称,他没说过他和县领导关系好,没有打包票;没有将全部20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其调研、咨询政策、支付司机工资等均有所支出;其自始至终愿意还钱,只是目前没有偿还能力。

李某军的辩护人认为,郝某芝委托李某军争取拆迁补偿款事务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纠纷为民事范畴,李某军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即使认为构成犯罪,也应当是挪用资金罪。

赵女士称,因石子厂经营不景气,加上另欠有外债,李某军未能及时偿还200万元。后双方约定将200万元转化成借款。按照郝家的要求,李某军支付了半年的利息共计10.8万元。

对于辩方观点,控方当庭表示,聊天记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能够说明到底是民事委托还是诈骗。涉案协议中可以看出被告人虚构了自己有完成请托事项的能力,这是被害人给其二百万元的根本原因。但被告人收到二百万元后并没有办理委托事项,没有实施找关系委托办事的行为。在案证据证实,2020年11月临城县委就确定了拆迁补偿数额,被告人在多次被追要的情况下才不得不还了几个月利息。郝某魁一方没有放弃追要200万元,被告人到现在还没有给,非法占有目的明显。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另行开庭。

本期编辑 邹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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