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道丨预防未成年人遭性侵立法的五大改进

治道丨预防未成年人遭性侵立法的五大改进
2020年01月02日 16:35 澎湃新闻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频发。在一家著名法律信息库中,以“未成年人+性侵”为关键词检索,可得相关案例高达1483宗。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12月通报称,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3.25万人。

11月间,一封名为“一个父亲的血泪控诉”的求助信在网上广泛传播。一名在广东惠州打工的湖南衡阳市祁东县男子在信中称,其未满12周岁的女儿,于9月末被人带至祁东县城多处场所,遭多人强奸。祁东警方于10月初介入,将大部分犯罪嫌疑人抓获,但在提请逮捕过程中,祁东县检察院以本案犯罪事实不清等理由,对数名主要嫌疑人未予批捕。

据祁东县官方11月19日通报,本案七名涉案人员,除一人因怀孕获得取保候审之外,其余六人均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罪名包括强奸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六人中有两人为国家公职人员。

据该女孩爷爷向媒体讲述,该女孩是被同学骗到了县城一家KTV,后遭控制、恐吓、威逼利诱,并为他人陪酒、陪唱,还被骗到了当地一家宾馆,九天内与多名男子发生关系。

这些案件发生的背后,是法律的不完善,更是社会和家庭的不重视、不作为。

针对未成年的保护理应是多层次的,包括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等。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颁布实施,分别在2006年和2012年进行过两次修改。

作为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专业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发挥了基础性作用,提供了兜底性法律依据。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方式更加多元化,犯罪动机更加复杂多变,特别是性侵未成年人,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在法治化建设的过程中有效防范此类案件的发生,成为全社会关注的话题。

2019年10月,《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一次审议。11月间,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此次修订是这部法律七年来最大的一次修改,也是基于实施以来存在的立法缺陷和短板进行的最大一次补强。草案积极回应了有关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多方面热点,新增“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章,条文从72条增加到130条。相信这将极大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化水平的提升。

具体到未成年人遭性侵的预防,草案也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为预防未成年人遭性侵犯罪提供了法制保障。

首先,首次明确提出预防性侵害的发生。

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对教职员工的教育和管理,预防对未成年学生实施性侵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该规定不仅提出了要完善职工教育及管理系统,同时明确了未成年人遭性侵的防控。

近年来,媒体报道了多起未成年人遭性侵事件,未成年人性安全话题进入社会公众视野。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认知能力、辨别能力较差,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较弱,所有这些都使他们容易成为性侵害的对象。但预防未成年人遭性侵,在很长时间里为社会忽视,许多未成年人遭性侵事件被掩盖,致使未成年人重复遭性侵害事件不断增多。

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和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2019年3月共同发布的《2018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显示,2018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未成年人(18岁以下)案例为317起,受害未成年人超过750人。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频发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亟需更完备的法律加以规范。

其次,首次提出学校应对未成年人开展性教育。

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健康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性教育是有关生命与爱的教育,要使未成年人健康全面发展,对他们进行性教育是十分必要的。但由于诸多历史和现实条件的限制,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在绝大多数公众那里成了讳莫如深的事情。我国的未成年人性教育工作,多年来已经取得一定进展,但仍然处于萌芽阶段,任重而道远。

当前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之所以频发,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薄弱也是主要原因。对未成年人进行性教育,可以有效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未成年人对他人一些行为的危机感,帮助他们做到能够保护自己,以防患于未然。而未成年人一旦受到性侵害,其心理创伤是难以平复的,及时的性教育可以有效缓解和医治他们的心理创伤,帮助他们尽早走出心理阴影,摆脱过度自责,学会原谅自己,实现自我疏导,助力心理健康。

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而系统的性教育是当前亟待开展的课题。“全面”体现在教学内容和目标的全面性上。它着眼于性与生殖健康,包含了相关解剖学和生理学知识,青春期发育,怀孕、生育与避孕,艾滋病病毒、性传播感染等未成年人需要了解的与性有关的全部主题。全面的性教育还注重为学生赋能,培养他们的生活技能,以及对性、人权、健康的人际关系、文化与社会规范、性别平等、非歧视、反暴力、性行为、身体完整性、婚姻、性暴力与性侵害,以及平等和尊重的价值观等问题的分析思考能力。

只有实施全面的性教育,才能更好地从源头遏制未成年人性侵案的发生。

第三,严格教育相关行业准入条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8月发布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创新发展白皮书(2009-2019)》显示,过去十年,在该院审理的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中,性侵类犯罪的受害人数占到一半以上。教育从业人员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人员犯罪增加。把有性侵、虐待、暴力伤害等前科的人员“阻隔”在诸如教师、学校保安、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等特殊职业之外,对预防和减少这类犯罪至关重要。

草案首次提出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草案第五十四条规定,招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在职人员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核查;查询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禁止其继续从业。

特别是一些老师先后在多所学校或同时在学校及补习班任教,如果没有“黑名单”制度,很多家长和学生并不知情,可能导致更多受害者出现。如2014年8月一审宣判的云南双江县杨绍春案,被告杨绍春在双江县勐勐镇同化村忙笼小学任课期间,从2012年12月至2013年6月间,以让学生到其宿舍拿作业、试卷、问话为由,先后对该校七名小学生实施强奸。但早在2012年3、4月间,被告在与双江县接壤的云南临沧市临翔区圈内乡文宁小学任课期间,已对一名该校学生多次实施强奸。“黑名单”制度能够及时更新犯罪记录系统,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

同时,草案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由公安机关向有用工需求的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相关组织提供查询服务。

草案在制定原则性规定的前提下,相应规定了罚则。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招聘从业人员或者对在职人员进行核查时,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进行查询,或者录用、继续聘用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建立并完善强制报告制度。

在涉及未成年人遭性侵的案件中,未成年在人被性侵后,往往不敢向学校或司法部门控告,而对犯罪行为人的行为持容忍态度,不揭露、不告发,相关知情人也常常选择沉默。这种情形给此类案件的发现、取证和治理带来困难。

成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是需要保全受害人的名誉。再加上没有足够震慑犯罪行为人的惩戒措施,诸多因素综合作用,往往会增加犯罪行为人再次侵害未成年人的几率。前述调查报告数据显示,2018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例为317起,其中明确表述性侵者多次作案的有124起,占总数的39.11%。这一方面体现了性侵儿童案件的隐蔽性,儿童不主动说明的情况下不易被监护人发现;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此类案件作案人多次实施性侵害的情况严重,性侵犯罪在没有外界干预的情况下,作案者不会自动终止。

2014年媒体曝光的宁夏教师黄振兴性侵案就是如此。黄振兴是宁夏灵武市郝家桥镇漫水塘村一名教师,他以讲作业为由,在村教学点办公室先后性侵13名5到8岁女童(该教学点一半学生)。性侵频繁发生或持续至少一年,而这一年的时间里没有人揭发,间接导致了更多的受害人。

为此,草案第七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报案、投诉、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告知相关人员和机构处理结果。

第五,避免对性侵案件受害人的二次伤害。

草案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严重暴力伤害的案件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对未成年受害人造成再次伤害。询问遭受性侵害的女性未成年被害人,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这一规定显然对法治发达地区的经验有所借鉴。如香港警方在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时,特别强调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关爱和保护,减少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再次伤害。具体措施包括,采取专门的办案程序、一站式的调查取证及多专业的治疗辅导服务等。

草案该条还提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联合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对遭受性侵害或者严重暴力伤害的未成年受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经济救助、心理干预、转学安置等综合保护。这方面更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和基层组织的配合,以为未成年人受害者营造一个充满爱的环境。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目前亟需从根源上减少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的发生,为未成年人撑起一片法治蓝天,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及其健康成长构筑起一道更为安全的“防火墙”“隔离带”。

本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草案,从开展全面性教育、严格教育行业准入条件及建立并完善强制报告制度等多方面入手,预防未成年人遭性侵的发生,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们期待修订工作早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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