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评丨扶贫项目亏了,就一定要追究干部的渎职罪?

马上评丨扶贫项目亏了,就一定要追究干部的渎职罪?
2020年03月28日 18:25 澎湃新闻

这是一起因扶贫项目“亏损”而引发的追究干部“滥用职权罪”的案件。

在西干沟乡,仍有人大面积种植食葵,图为枯萎的食葵秆还留在地里。 《民主与法制时报》 图

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西干沟乡原党委书记姚敏捷和乡长张利新,引进了食葵和大棚蔬菜项目。不料,2016年食葵市场价格骤降(由前一年四五块钱1斤降到1元钱左右1斤),而合作的种植公司又不愿以合同约定的保底价收购,出现了严重亏损。之后,纪委监察部门对两人以涉嫌滥用职权立案调查,法院认定滥用职权罪成立,判处两名乡干部获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3月28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扶贫项目“亏损”,是不是就一定要追究渎职罪呢?

根据刑法,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擅自决定和处理没有职权的事项,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两名干部的具体罪状是,一是推广的种植食葵项目“未经县政府批准”;二是项目发生了“巨额亏损”,但其中颇有值得推敲的地方。

首先,当初推广种植食葵的扶贫项目,很难说是两名乡干部独断专行的结果。

项目首先取得了乡委班子的一致认识,又经县科技局副局长推荐、乡党委带队考察、征得各贫困村多数村民签名按印同意,还得到“村两委”和村民代表大会的表决支持,并向县扶贫办和分管领导副县长做了报告。

此案最为核心证据的是,项目“未经县政府批准”,但县政府2016年6月对两年度扶贫项目变更,分别作出两份正式批复,表示同意。尽管批复日期存在“倒签”,但追认的批准也是经过县领导批准的,不能将之等同于下级违规滥权。

而且,农业生产有“季节不等人”的基本规律,由于扶贫资金晚到一年多,项目实施已经晚了,上级要求2016年必须整合实施前两年度扶贫项目等“先天不足”的原因,县里的批准“倒签”也是普遍存在的事。

其次,从经济损失来说,也很难说本案中的“滥用职权”的社会危害有多大。尽管有审计报告指出,经营损失达157万多元,但农业投资是公认风险最大的投资,不能只计算当年损益,更要看长远效果。记者在采访中就了解到,截至目前,“该乡仍有部分村民自己承包土地大面积种植食葵,而且收益颇丰”;甚至2017年县政府还出台政策,鼓励和支持在进京道路两侧种植花卉作物。

而且,这些经济损失也有“当年食葵市场价格骤降”(这是不可抗因素)、“集体管理松懈、偷采现象频发”(这是下级组织的责任)等诸多情形的综合影响,很难将其归结为两名扶贫干部“滥用职权”的后果。

打赢扶贫攻坚战,是一项应该积极探索、容许试错出错的工作。所以,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强调“切实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习总书记也指出,“干事业总是有风险的,不能期望每一项工作只成功不失败”。

同样,在打赢扶贫攻坚战过程中,对干部的失败,做具体分析,只要不是故意蛮干、恶意欺上瞒下、中饱私囊,相反工作已然做到位,只是因为市场骤然变化等因素导致扶贫项目亏损、失败,就需要从司法等方面给予更多宽容,让真正干事创业者消除“动辄得咎”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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