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法律界人士:该说法不妥

“严打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法律界人士:该说法不妥
2020年10月11日 17:03 澎湃新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部分地方在宣传这一《条例》时制作的一条标语却引发了讨论。

近日,澎湃新闻记者接获网友提供的线索,部分地方在宣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时挂出标语“严厉打击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的违法行为”。有网友认为,这一标语事实上是对上述《条例》有关条文的断章取义。

例如,云南媒体《保山日报》今年3月在公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宣传参考标语中,就将“严厉打击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的违法行为”列为参考标语之一。

10月11日上午,澎湃新闻记者查询法人社部网站公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发现,该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

那么上述一些地方打出“严厉打击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的违法行为”的标语是否符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条文的原意呢?澎湃新闻记者11日采访了多位相关领域的法律界人事。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益律师赵良善在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时分析:《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二条的主要中心思想为:1、违法手段或者虚构事实讨要农民工工资的,依法处理;2、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条文中的“依法予以处理”并非是只要出现了上述两内容就一定违法法律,而是出现了上述两内容,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赵良善律师分析:例如编造事实或者非法讨薪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诈骗罪等,依据刑法处理,这类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而“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这一条款可能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是:不存在拖欠工资事实但借该事由讨要的,这时假借拖欠工资索要行为自然是不正当的,因为不存在合法事由,支付单位自然可以拒绝以此事由支付,索要方仍可以通过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索要进度款;另一种是:确实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而此时工程款尚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在这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特殊规定。

即《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赵良善律师认为,也就是说,如果确实拖欠工资未付的,是可以在未结清工程款的范畴内先行垫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即此时支持以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所以,“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既有合法情况,也有非法情况,不能同一而论。而涉案标语中将“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直接定义为违法行为,显然是不合适的,应当区分情况,区分处理,确实违法的做违法处理,而合法讨要的,应当依法予以支付,不能简单粗暴的以偏概全,断章取义。

赵良善律师的看法也得到了湖南长沙长期从事法律维权工作的李雨霞律师的支持。

李雨霞11日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时介绍:上述条标语很明显存在断章取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条例也明确确立了农民工工资优先拨付、工程款担保、工资先行垫付等原则。工程款本来就包含应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如果确实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那以拖欠工资名义追讨工程款就是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如果农民工工资获得了保障,不存在欠薪情形,却编造虚假事实以欠薪讨薪为名追讨工程款,则符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违法行为,“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违法”是需要“编造虚假事实”这一前提条件的,绝不能片面理解成所有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民商法暨劳动法律师高成所认为,拖欠工资违反的是劳动合同,拖欠工程款违反的是民事合同,拖欠工资与拖欠工程款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拖欠工资先要通过劳动仲裁,而拖欠工程款不可以通过劳动仲裁,两者解决争议的法律途径是不同的。

高成所认为,“严厉打击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的违法行为”这句口号是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严重歪曲:首先,“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仅仅是混淆了劳动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仅仅是解决争议的程序错误,并不是造成损害后果的违反实体法的行为。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是“依法予以处理”并非依法“严厉打击”。“依法予以处理”应当理解为根据劳动法律规定或者民事法律规定解决争议。其次,“严厉打击”是什么意思?法律依据何在?哪个国家机关有权严厉打击?如何严厉打击,是罚款、拘留还是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所以“严厉打击”仅仅是文字上的“严厉”,没有法律依据上“严厉”。

高成所认为,对于没有受过法律训练的普通老百姓,上述口号会造成严重误导。老百姓会将这句口号断章取义地片面理解成“讨薪是违法行为”。部分地方和企业打出这样的口号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邢鑫律师11日在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时则认为,“严厉打击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的违法行为”的口号并非断章取义,但该口号措辞过于激烈。同时,“讨薪”应明确界定为“讨要农民工工资”,否则容易使人误解。因此建议对该口号予以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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