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儿|有“牙齿”的《家庭教育令》,要落地还需更“主动”

这事儿|有“牙齿”的《家庭教育令》,要落地还需更“主动”
2022年01月15日 12:12 澎湃新闻

父母离异后,8岁的孩子被丢给保姆,父母均未积极履行应尽的监护和养育义务……2022年1月6日,湖南长沙天心区法院发出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要求获得孩子抚养权的母亲与孩子同住,亲自养育。

这是《家庭教育促进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后,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这是一份有“牙齿”的具有强制效力的司法令状,若义务履行人违反,视情节轻重可予以训诫、罚款、拘留,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宏勃撰文认为,首份《家庭教育令》传递出一个清晰信号:父母如何管孩子,不再仅仅是家庭私事,同时也是国家公事,父母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带孩子和管孩子,而对于不称职的父母,国家会在必要时强势介入和干预。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2022年1月以来,湖南、广东、广西、江苏、四川、福建、内蒙古、江西、山东、海南等多地法院陆续发布了《家庭教育令》,督促家长“依法带娃”。

中南大学社会学教授李斌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示,从多地发出的家庭教育指导令来看,《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有了切实可行的路径,很好地起到了“干预”“引导”家庭教育的作用。但这些案件对失职监管人情况的认定被动地来源于案情本身,并不是“主动”发现进行干预。

家庭教育亦国事:多地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令》

未成年人小依(化名)、小文(化名)以及小兰(化名,另案处理)等人深夜在公园内,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以使用拳脚、伸缩棍和手机数据线殴打、用矿泉水和奶茶泼洒等方式对被害人小希实施欺凌,导致被害人面部、体表轻微伤。

广东江门市新会法院在审理这起寻衅滋事案时,承办法官发现当事人监护人存在监护主体意识不强、教育方式不当等问题,家庭教育的缺位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针对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不到位的情形,2022年1月10日,新会法院分别向此案中存在不良行为的作案人和被害人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并联合新会妇联组织两个家庭召开一场特殊的“家长会”,切实通过家庭教育指导助力纠正父母监护失职行为,促进依法尽责带娃。

这是广东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

澎湃新闻注意到,2022年1月以来,湖南、广东、广西、江苏、四川、福建、内蒙古、江西、山东、海南等多地法院陆续发布了《家庭教育令》。这些《家庭教育令》的发出,源于《家庭教育促进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澎湃新闻查询发现,全国最早的一份《家庭教育令》由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于2022年1月6日发出。

2020年8月10日,女子陈某和胡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8岁女儿胡某茜由陈某抚养。之后,陈某再婚,并带胡某茜搬到新的出租屋内,致使胡某茜两个星期未能上学。胡某知晓后,通过找全托、请保姆的方式来履行其对小孩胡某茜的抚养与照顾义务。自2021年2月起,胡某茜一直与保姆居住。2021年10月,胡某起诉陈某,请求法院判令将胡某茜的抚养权变更给自己。

天心区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作为胡某茜的母亲,只是周末过去接送孩子,并未积极履行其应尽的监护义务,可认定怠于履行其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而胡某虽然以找全托、请保姆的方式来履行其对胡某茜的抚养与照顾义务,但让胡某茜一个人与保姆单独居住,说明胡某只是履行了“养”的义务,但怠于行使“育”即教育、保护的义务。

综合此案的具体情况,天心法院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判决陈某继续履行监护责任。同时,对陈某的失职行为,天心法院对陈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要求,陈某多关注胡某茜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具体做法为与学校老师多联系、多沟通,保持与老师至少每周一次的联系频次,了解胡某茜的详细状况;裁定陈某与胡某茜同住,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具体做法为不得让胡某茜单独与保姆居住生活,应该与胡某茜同住,由自己或近亲属亲自养育与陪伴胡某茜。

值得一提的是,该《家庭教育令》有效期一年,在裁定失效前,胡某茜本人或密切接触胡某茜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家庭教育令》;如义务履行人陈某违反裁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牙齿”的《家庭教育令》,如何更“主动”

澎湃新闻注意到,此前,针对监护人存在管教不严、监护缺位等问题,相关办案单位可向监护人发布《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和《督促监护令》。《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一般由法院发出,《督促监护令》一般由检察机关发出。相比《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家庭教育令》有何不同呢?

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儿童发展与家庭教育研究中心副主任殷飞接受九派新闻采访时表示,《家庭教育令》与《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监护令》均是对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承担家庭教育责任和义务提出的法律刚性要求。不同之处在于,《家庭教育令》主要指向未能履行教育抚养和教养义务的家长,《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主要指向承担了家庭教育义务但所采取的教育方式不利于孩子成长、导致孩子出现较为严重的行为问题的家长。

发出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的长沙天心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丹接受采访时表示,《家庭教育令》是一种由人民法院发出的带有强制力的司法令状,这个《家庭教育令》就是一种命令,它就要求我们的义务人该怎么做、要怎么做。《家庭教育令》的主要意义就是规范家长正确的履行抚养孩子行为,在全社会营造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良好氛围。

“《家庭教育令》是司法机关发出的司法文书,具有法律约束力,违背该裁定,将会承担诸如训诫、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郗培植接受羊城晚报采访时表示,《家庭教育令》的主要内容和作用表现在:令未成年人父母知道其作为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家庭教育职责,以及违反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在司法文书中明确父母需要实施的关爱未成年人子女的具体举措,直接指导其如何做父母、怎样做父母;通过家庭教育令的示范作用,引导社会关注未成年人的监护、家庭教育问题,促进全社会未成年人监护人学习相关知识。

中南大学社会学教授李斌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示,从多地发出的家庭教育令来看,《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有了切实可行的路径,很好地起到了“干预”“引导”家庭教育的作用。但这些案件对失职监管人情况的认定被动地来源于案情本身,并不是“主动”发现进行干预。

李斌还表示,不当的家庭教育行为更多地“隐藏”在社会各个角落,真正要让法律落地、起效,还有待建立起学校、社区、社会共同的监管机制,能够更直接积极地运用在各个家庭之中,推动家庭教育的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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