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倾倒工程渣土,多人获刑并赔偿生态修复费用500余万元

非法倾倒工程渣土,多人获刑并赔偿生态修复费用500余万元
2024年05月16日 14:29 澎湃新闻
来源:澎湃新闻记者 李菁

5月16日,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研讨会举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检察监督与生态环境执法协同推进长江保护修复典型案例。

澎湃新闻记者从中获悉,上海一案例入选。该案例系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诉徐某海等12人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破坏交通设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检察机关介绍,大蒸港、俞汇塘水域属杭申线(上海段)和老长湖申线航道内水域。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间,徐某海、徐某、苏某、王某康等人将建设工程渣土非法运输至翟某亮事先寻找的位于大蒸港、俞汇塘等水域卸点,后翟某亮安排丁某阳在上述卸点指挥邱某、姚某群驾驶挖机将建设工程渣土倾倒至河道。

经测量计算,所倾倒建设工程渣土造成杭申线上约730米长的淤高方量总计约2.0万立方米,老长湖申线上约410米长的淤高方量总计约1.66万立方米,淤高方量总计约3.66万立方米,导致航行船舶发生搁浅、沉船等重大风险。经鉴定,倾倒渣土不仅严重影响涉案水域航道正常航行,而且直接造成被占用水域范围内水生生物资源损害,需河流生态系统修复费用为人民币528.7万元。

2023年2月21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浦区检察院”)参与青浦区生态环境局、交通委员会水上巡查行动时,发现13艘船只向黄浦江上游杭申线和老长湖申线航道内大蒸港、俞汇塘处水域非法倾倒建设工程渣土。经与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研判,认为违法行为人在航道内非法倾倒建设工程渣土等固体废物导致船舶搁浅、沉船等重大风险,可能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遂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2月28日,青浦区检察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并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查明徐某海、翟某亮等8人擅自将建设工程渣土直接倾倒至大蒸港、俞汇塘等水域的违法事实。经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河道断面测量和航道通航安全分析,俞汇塘西侧、杭申线北岸近岸距离12-24米范围内,有约730米长的淤高,现状泥面标高达0.8-1.6米,影响杭申线上千吨级船舶的正常航行所需的底宽;老长湖申线东侧防汛墙墙前、老朱枫公路桥北侧直至分叉口西侧合计约410米长范围内有异常淤高,墙前20米内泥面标高在1.5-1.8米,部分已达2.4-2.8米,侵入航道底宽内,严重影响船舶正常航行所需的底宽。

青浦区检察院于2023年3月22日发布民事公益诉讼公告,于同年3月28日、4月26日先后对徐某海等人以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批准逮捕。同时通过走访生态环境、绿化和市容管理等部门,调取转运码头台账、银行流水明细等,溯源查明徐某海等人违法倾倒的建设工程渣土来源于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营的青浦区天一路码头,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崔某梅、实际控制人崔某、崔某军在明知徐某海等人无建筑垃圾水路运输许可的情况下,将23余万吨的建设工程渣土以28元/吨的价格交给其处置,并支付处置费用共计人民币650余万元。

青浦区检察院审查认为,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规定将建设工程渣土交给无建筑垃圾水路运输资质的徐某海船队运输处置,与徐某海方非法运输、翟某亮方非法倾倒行为结合造成同一损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系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023年8月23日,青浦区检察院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对徐某海等8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同年9月5日对上述8名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依法追加尚不构成犯罪的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违法行为人为共同被告,诉请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费用528.7万元及鉴定评估费用41.3万元。

2024年1月17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徐某海等8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判处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某海等12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截至2024年4月,收到赔偿款项275.5万元,缴至公益诉讼专项基金内,依法用于受损生态修复。

对于案件背后暴露出的建筑垃圾处理监管问题,青浦区检察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青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时溯源查处提供建设工程渣土的源头工地,并作出行政罚款30万元;推动青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申报管理、事中事后及运输环节监管工作,全链条整治建筑垃圾行业。

同时,青浦区检察院联合青浦区生态环境局,推动出台上海首个县区级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实施意见,明确生态环境、绿化和市容管理等12部门职责,形成建筑垃圾来源可溯、去向可寻的闭环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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