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时丈夫不让妻子见女儿,上海一法院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分居时丈夫不让妻子见女儿,上海一法院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2024年07月03日 21:14 澎湃新闻

来源:澎湃新闻记者 李菁

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原本约好轮流抚养女儿,但随着双方矛盾升级,丈夫将女儿接走并藏匿。

7月3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获悉,6月28日,该院对这起离婚分居期间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侵害案件,首次尝试发出人格权禁令。

该份禁令明确“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属于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侵害,及时维护了妇女儿童人身人格权益。

上海宝山法院发出人格权禁令。上海宝山法院 供图

上海宝山法院介绍,曲女士与冯先生结婚数年,两人育有一个女儿名叫小玲,后因感情不合处于分居状态。分居后,曲女士与冯先生协商约定小玲由双方轮流抚养,周一至周五由冯先生抚养,周末由曲女士抚养。

然而,随着夫妻双方矛盾的不断升级。2024年4月某日,在冯先生接走小玲后,就再也没有将小玲送回曲女士处。曲女士反复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联系冯先生,询问小玲的具体情况,冯先生一直未作出有效回应。

之后,曲女士多次报警求助。即便是民警多次联系冯先生,冯先生仍未告知曲女士小玲的具体住所及相关情况。曲女士只得将冯先生诉至法院,请求丈夫冯先生禁止藏匿婚生女小玲。

法院受理后,组织双方到场听证。听证会上,冯先生认为,曲女士的家庭条件不适宜抚养婚生女小玲,也不希望曲女士在双方离婚纠纷尚未解决时上门打扰,故不同意告知曲女士婚生女小玲目前的具体住址。

上海宝山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人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或者阻碍另一方行使监护权、探望权。

该案中,冯先生确实存在不告知曲女士其婚生女小玲的具体住址及阻止双方接触的行为,故对曲女士提出的冯先生停止藏匿婚生女小玲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作出以下人格权禁令:禁止被申请人冯先生藏匿婚生女小玲,即被申请人冯先生应当如实告知申请人曲女士双方所生之女小玲的具体住址,并配合曲女士探视婚生女小玲。

同时,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减少禁令履行过程中双方的感情矛盾对未成年人身心的影响,上海宝山法院还将人格权禁令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发送给属地妇联,由其选派社工全程跟踪、疏导,保证禁令履行的实效。

本案主审法官、上海宝山法院大场人民法庭副庭长王益奇介绍,人格权侵害禁令由人民法院作出,本身属于一种临时性的保护措施,旨在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行为,防止侵害人格权的损害后果发生或扩大,具有对人格权保护的事前预防功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条的规定,在确实存在不法侵害的情况下,“藏匿孩子”所对应的监护权可以适用人格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与人格权侵害禁令相比,人身安全保护令也是由人民法院作出的,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防止暴力发生或再次发生的禁令。该禁令是人格权侵害禁令在家庭暴力方面的具体化、特殊化适用。

在“藏匿孩子”问题上,两者的适用条件差别在于:“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有的可以认定为属于“家庭暴力”,此时,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更为妥当。同时,并非所有的行为均可认定为“家庭暴力”,能否认定“家庭暴力”还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审查。所以,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的,但确实有保护必要的,可参照适用《民法典》第997条的规定,申请侵害人格权禁令加以保护。

此外,人格权侵害禁令是一种临时性的保护措施,不能解决夫妻双方关于子女抚养、探视的全部问题,相关问题应通过普通民事诉讼解决。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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