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大常委会12月30日公布的《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提出,智能网联汽车在当地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交通事故等行为后,对于不配备驾驶人或者随车安全员的,将由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相关责任。
条例提出,当智能网联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配备驾驶人或者随车安全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或者随车安全员进行处理;不配备驾驶人或者随车安全员的,依法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进行处理。
当智能网联汽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的,依法应当由智能网联汽车一方承担责任的,由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相关主体追偿。已经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保险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上证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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