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澎湃新闻记者 李菁
1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上海市长宁区关于依法处置市场监管领域牟利性职业索赔行为实施意见》(下文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了认定牟利性职业索赔行为的考量因素,以及对牟利性职业索赔的处置措施,处置措施包括支持生产经营者通过报警、起诉等方式积极维权,建立长宁区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并动态更新等。
澎湃新闻记者从该文件中获悉,近年来,牟利性职业索赔群体不断扩大,呈现团伙化、专业化、规模化、程式化的特征和趋势,严重影响市场环境与经营主体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营造放心消费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治理牟利性职业索赔乱象,长宁区多部门联合制定该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自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9日。
实施意见明确,认定牟利性职业索赔行为,应当综合考虑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是否知假买假、是否不当利用法律规定或者平台规则的漏洞、是否恶意滥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权利以及诉求人的投诉举报历史、投诉举报方式等因素,对下列情形进行判别、界定:
(一)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简称商品)的数量或者次数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
(二)明知或应知商品存在问题,或者因购买商品已经获得经营者或者平台赔偿或补偿,继续购买商品的;
(三)向同一经营者或同行业经营者重复购买相同或相似商品,并就相同或相似商品提起投诉举报的;
(四)以商品存在问题为由,以提起投诉举报、向媒体曝光等不利后果为要挟,向经营者或平台索要赔偿的;
(五)未因购买商品损害其人身、财产合法权益,仅以经营者未尽公示义务或者商品的广告宣传、标识标签、说明等行为涉嫌违法为由要求经营者赔偿的;
(六)不以消费为目的,频繁以申请7天无理由退货、仅退款等内容进行投诉举报,恶意扰乱商家经营以及平台秩序的;
(七)对同类事项进行大量投诉举报,或者短期内进行集中投诉举报,且投诉举报内容和诉求呈现文本格式化、表述专业化特点的;
(八)通过“夹带”“调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虚构或者捏造违法事实进行投诉举报的;
(九)《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所要求提供的投诉人基本信息虚假,如不同投诉人使用同一手机号码、同一地址等有明显组织策划的;
(十)不配合投诉举报处理部门核验身份信息以及无法提供消费关系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的;
(十一)提起或者主动撤回投诉举报、信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纪检监察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次数明显异常的;
(十二)其他符合牟利性职业索赔行为特征的。
实施意见载明,对牟利性职业索赔的处置措施主要有以下五种。
一、支持维权。探索完善对恶意中伤生产经营者、扰乱正常市场秩序行为的认定和惩处制度。支持生产经营者通过报警、起诉等方式积极维权,依法遏制并严惩恶意索赔、恶意举报行为。
二、发布预警提示。针对牟利性职业索赔群体反映集中以及重点关注领域的问题,做好同类共性问题梳理,及时发布行政提示和预警信息。对投诉举报集中的重点企业、重点行业、重点平台,强化宣传培训,指导经营者加强合规管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源头上防止同类投诉举报的反复发生。
三、推进行刑衔接。定期对牟利性职业索赔行为信息进行汇总研判,对涉嫌构成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行为,及时收集证据移交公安机关。推进、完善对牟利性职业索赔刑事不起诉案件的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根据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办结后制发的关于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的检察意见书,及时跟进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处置相关移送的涉案财物,并及时向检察机关反馈处罚结果。
四、加强联合惩戒。按照《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牟利性职业索赔行为处置过程中发现的失信行为,依法加强联合信用惩戒;对确认构成敲诈勒索、诈骗、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等的相关人员,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建立相关部门参与的共享数据信息渠道,利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投诉举报异常名录信息以及相关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等信息的共享和互通,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格局。
五、建立长宁区投诉举报异常名录。根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综合研判分析,对符合牟利性职业索赔主要特征的投诉举报人,将其列入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定期动态维护并更新。对于列入投诉举报异常名录的人员提出的投诉举报,经审查发现有证据证明不属于牟利性职业索赔行为的,按照正常投诉举报对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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