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国内贸易中接触到一种新的结算方式,那就是国内信用证。以前,在国内贸易中,买方企业一般要么付现金、赊账,要么就开银行承兑汇票或商票。此外,就没有太多其他支付方式了。但这些年,很多企业发现:在国内贸易中,用国内信用证来结算正在变得越来越流行。
信用证是什么?
信用证,如其字面意思,大致可以理解为一个保证信用的证明。信用证的实物形式类似一封信,它由银行写给卖方,告诉他们只要按照信用证要求发送货物后并提供单据,那么作为出具了这封信的银行就一定会付钱。由于信用证这封“信”是银行写的,它代表的是银行的信誉,所以所提供的这种保证具有令人信服的效力。
信用证这种商业交易中的安排,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古罗马法明确了商品与货币交换过程中可采纳文字书写的信用证件,以表示交换双方的商业信誉,这为信用证的产生提供了法律基础和理念雏形。中世纪时,欧洲的商人从事长途跨国贸易时,面临诸多风险,当时的意大利商人在与远东等地的贸易中,开始使用个人或银行出具的书面承诺来保障交易,这便是信用证的早期缘起,信用证的出现为解决跨地域贸易中的信任问题奠定了基础。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为了解决工业革命带来的大量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信用证作为一种支付工具被真正引入国际贸易。在信用证的保护下,不在交货现场的买卖双方实现了在履行合同时能处于同等地位。
后来,随着信用证运用的不断普及,信用证形成了国际惯例。目前,最新的国际惯例版本为UCP600,也就是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根据UCP600的规定,信用证的官方定义如下: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交付的确定承诺。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历来和汇款、托收并称为三大国际结算方式。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使用量一度达到贸易总量的70%以上;不过近年来信用证的使用量有所下降,在当下的国际贸易总量中,信用证的使用占比约为一至二成。
国内信用证又是什么?
在贸易当中由银行出面来加强买卖双方的信用以促进和推动贸易的顺利开展,这样的安排,不仅国际贸易需要,国内贸易也同样需要。虽然信用证原来只存在于国际贸易之中,随着我国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国内信用证也逐步被引入到国内贸易场景当中。
国内信用证的使用,真正发端于1997年《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颁布之后。在此监管文件的指导下,国内信用证逐渐成为国内贸易时可以选择的一项结算方式。2016年,根据国内贸易的新特点和新现象,人民银行和当时的银监会颁布了新一版《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此后,国内信用证得到迅速发展。
国内信用证的业务开展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也就是说,国内几乎所有银行都可以开立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的官方定义为: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这一定义从本质上和国际信用证的定义别无二致。
不过,目前的国内信用证还是体现出了区别于国际信用证的一些特色。其一是在期限上,国内信用证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而且一般多按一年期开立。其二,国内信用证可以用在服务贸易场景,而国际信用证则仅限于货物贸易场景。众所周知,服务贸易可以包括运输、旅游、咨询、通讯、建筑、保险、金融、计算机和信息、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广告宣传、电影音像等服务项目。将服务贸易场景纳入国内信用证使用范围,无疑极大地拓宽了国内信用证的运用空间。
国内信用证的传统功能:结算和融资
国内信用证的开立必须有交易背景,它是服务于一笔笔实际发生的贸易的。贸易双方必定有买家作为一方,然后卖家作为另一方。需要时,买家去它熟悉的银行要求开出一份信用证,开出以后,这份国内信用证需要由开出信用证的银行通知给卖方的银行。这时一笔国内信用证就有了四个相关主体,即买方、卖方、买方的银行以及卖方的银行。在国内信用证业务的术语里面,这四方也被称为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信用证受益人、开证银行以及通知行和交单行。
开证行在开证申请人(即买方)的要求下,为开证申请人开立国内信用证,通过信用证受益人(即卖方)的银行通知给受益人。收到国内信用证以后,卖方按照信用证备货、发运,并按信用证要求提供单据,这些单据被交给交单行以后寄送开证银行,开证银行审核单据后如果认为提供的单证和信用证要求完全一致,就付款或承诺付款。这就是一笔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完整流程。
在上述这样的安排中,国内信用证主要起到了结算工具的作用,也就是通过国内信用证的引入,交易中买方在收货无误之后,确定会通过开证行付款给卖方,完成贸易项下的结算。结算功能是国内信用证最基础的一项功能。
此外,国内信用证还能起到融资的功能。大部分国内信用证的开立都会再安排后期一笔福费廷等融资业务。国内信用证的融资特性体现在信用证业务处理的不同阶段,比如,当卖方收到国内信用证时,即可向其服务的银行申请“打包贷款”;当卖方准备单据且将单据交给银行时,卖方可以在国内信用证项下向交单行申请“卖方押汇”或“议付”融资;而当单据交到开证行,开证行承兑之后,此时国内信用证项下又可以做“福费廷”融资安排。不过,上述这些融资方式不能在同一笔国内信用证中叠加使用。
国内信用证的高阶功能:承载信贷流动性
在我国整体近400亿元人民币的社融当中,占比较大的除了发债之外,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大约有250万亿元人民币。因此我国存在着一个大约250万亿元规模的信贷资产市场。但是,由于信贷资产基本不可买卖,因而这一约250万亿元的资产市场是几乎没有流动性的。
但任何一个市场实际都需要存在一定的流动性,信贷资产市场也不例外。比如当一家银行的不良率临近年末因突发事件超过可以容忍的指标时,这时需要通过发放新的贷款来做大贷款规模以降低不良率。比自行发放贷款更快的办法是从市场上直接买入信贷资产。但如果市场没有流动性,那么银行不可能通过购入信贷资产的方式来快速调节信贷资产总额。除了举例所讲的银行可能需要调节不良率外,商业银行也需要通过贷款规模来调节LCR流动性监管指标,绿色或普惠贷款占比以及行业占比等。在这些场景中,银行都需要信贷市场存在一定流动性。商业银行需要找到一种可以买卖的信贷资产,它必须同时具有信贷属性和流动性。
国内信用证及其福费廷正是这样的一种资产。一方面,国内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源自国际性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业务。福费廷一直属于贸易融资的一种,而贸易融资是信贷资产的组成部分,因此国内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具有信贷属性。另一方面,长期以来福费廷都是一种可以买卖的信贷资产。一家银行根据开证行的承兑对客户进行了福费廷融资以后,可以将这一资产通过协议转让给另外一家银行,这是在各国贸易融资领域常见的做法。因此,国内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也具有流动性。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既有信贷属性,又具有流动性,它正符合上述商业银行对于信贷资产转让的需求。
国内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资产,现在已经成为我国信贷市场中承载流动性的主要信贷资产品种之一。2024年,我国国内信用证的开证量近4万亿元,通过其在市场上的多手交易,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这一类资产的交易量已超10万亿元,为我国的信贷市场提供了约占总资产量4%的流动性,这一流动性的存在大有裨益。
国内信用证的意外功能:为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
如上所述,国内信用证具有传统的结算和融资功能,可以为实体经济企业提供结算和融资服务;同时,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也承担了体现我国信贷资产流动性的功能。“结算融资”和“信贷流动性”这两项功能相结合,在目前我国银行业信贷市场呈现“资产荒”的大背景下,却为国内信用证福费廷的价格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影响。
由于信贷“资产荒”现象的存在,最近两三年以来,在银行业界福费廷作为一类信贷资产基本处于卖方市场。很多银行,特别是大银行,需要不断寻求买入国内证福费廷资产作为信贷资产的补充。在这一卖方市场中,买入方为了“抢夺”福费廷资产,愿意放弃一部分持有国内证福费廷资产的收益,由此造成国内证福费廷的价格一路走低。比如,近期一年期国内证福费廷的交易价格仅为1.3%左右。而同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3%左右。两者之间存在大约1.7%的差价,这部分差价,就成为了银行让利于企业的来源,这也是需要信贷资产的买入方银行为购入信贷资产而付出的信贷溢价。
举例来说,一家银行可以为一家企业发放国内信用证福费廷后卖出,其底价仅为1.3%,因而银行即使加上0.7%的利息差价,对客户发放贷款的报价也就2%,这比普通流动资金贷款,如LPR的一年期3.1%的价格要低得多。因此,通过给客户提供国内证福费廷融资业务,银行为实体经济客户大幅降低了融资成本。
国内信用证来源自国际信用证,在国际贸易规则及国际惯例国内化的过程中,成为我国国内贸易中的一项国内贸易结算和融资产品。而由于我国信贷资产市场的流动性匮乏,国内证福费廷资产作为一种具备信贷属性和流动性的资产,被我国银行业将其作为了调节银行间信贷资产的有效流动性工具。因为这一功用,国内信用证及福费廷业务因而能为我国实体经济提供更低的融资成本,所以也起到了给企业客户降本增效的作用,这是国内信用证近年来不断得到发展的根本原因。相信在未来数年间,国内信用证这一国内贸易的新型结算及融资工具,将能继续为服务实体经济不断贡献力量。
[作者薛键为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 China)银行委员会保理福费廷专家组组长,新著有《证道——国内信用证、福费廷及保理》,2024年11月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来源:薛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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