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记者 谭君
12月28日,内蒙古蒙南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南公司”)退休矿工代表收到山西省检察院寄来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决定书称,蒙南公司一方不服董福后等85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的二审判决,申请监督,该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董福后等85名退休矿工向蒙南公司讨要股权,历时近20年,历经最高法4次裁定、最高检介入监督终获胜诉。蒙南公司迟迟未履行生效判决,今年4月26日,79名退休矿工(注:6人退出集体诉讼)向山西大同中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大同中院以“请求事项与判项内容严重不符”为由,驳回其申请。与此同时,蒙南公司方面向山西省检察院申请监督。
据退休矿工的律师介绍,虽山西省检察院驳回了蒙南公司方面的监督申请,但大同中院至今仍未对其强制执行申请立案。12月29日,澎湃新闻多次联系大同中院立案庭相关负责人、宣传处等均未获回应。
据山西省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和蒙南公司、内蒙古锦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泰公司)以及陈玉文等8人的申请监督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二审判决认定董福后等85人为蒙南公司的原始股东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关于《协议书》签订主体与效力的认定问题、锦泰公司受让股权是否构成善意取得以及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的不支持监督决定书部分内容。受访者供图一、关于原始股东身份。本案中,蒙南公司的前身是内蒙古准格尔旗的集体企业内蒙古准旗房塔沟硫磺厂,1998年开始股份合作制改制,当时在册职工562人,其中在职职工303人,离退休职工259人。根据在案证据查明的事实,董福后等85人在改制时获得的量化资产并未以现金形式发放,而是作为股本金投入到蒙南公司成为新企业的出资。1999年5月10日蒙南公司首次登记,董福后等85人记载于股东花名册,确认了董福后等85人原始股东的身份。
山西省检察院认为,《投入股本明细表》记载了各发起股东出资金额及比例,金额等同于职工配置的量化资产额,其中1999年5月蒙南公司首次登记,董福后等85人记载于股东花名册,其各自所占的股权比例应依照双方都无争议的投入股本明细表中出资金额来确定。本案历经十几次庭审审理过程,对于董福后等85人所享有股本金反复核实,二审判决认定董福后等85人为原始股东且原始股权金额为819800元,蒙南公司应当向其分配红利,并无不当。
二、关于《协议书》主体及效力认定。2001年起,陈玉文以蒙南公司股东的身份陆续与董福后等85人签订《协议书》,但由于陈玉文是蒙南公司法定代表人,且协议内容并非处理陈玉文与董福后等85人的个人关系,《协议书》约定量化资产由“甲方”交社保局,社保局出具的量化资产收据是为“蒙南公司”出具,二审判决关于《协议书》是蒙南公司与董福后等所签订的认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从《协议书》内容表述来看,作为乙方的董福后等85名职工同意将其持有的量化资产“由甲方一次性交社保局,乙方与公司关系解除,股金卖给甲方,乙方到社保局领取退休费”,签订《协议书》主要目的系为解决退休待遇问题,且内容涉及职工退休待遇问题,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二审判决适用劳动法认定《协议书》为无效的协议,并无不当。
山西省检察院认为,“本案蒙南公司将董福后等85人持有的股权和其应依法享受的退休保险待遇捆绑,违反了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混淆了劳动关系与投资关系,背离了国有企业改制和社会保障的根本原则,侵害了职工的切身权益。蒙南公司、锦泰公司及陈玉文等8人关于二审判决认定《协议书》无效导致实质否定改制结果的申请监督主张,缺乏逻辑关联性,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善意取得的问题。本案中,锦泰公司与陈玉文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股权时,已知董福后等85人与蒙南公司就股东权益纠纷案件正在诉讼中。结合陈玉文向锦泰公司出具的《保证书》内容,锦泰公司明知受让股权存在权属争议仍进行交易并在交易中通过扣留相应股权转让价款来防范风险,该事实证实锦泰公司受让股权不符合善意且无过失的要件。二审判决基于此认定董福后等85人作为权利人有权予以追回,并无不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董福后等85人作为企业职工,就其与企业之间关于股东身份的纠纷,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诉讼,并不属于上述第三条所规定的不予受理的范围。董福后等85人因请求判令恢复其在蒙南公司的原始股东身份提起的本案诉讼,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受理本案,并无不当。陈玉文等8人关于本案属于对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政策判断,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申请监督理由,不予采信。
此外,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还认为,申请人监督主张二审法院未核实部分原告作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身份、二审判决判令陈玉文和锦泰公司返还超出诉讼请求、二审判决未将准格尔旗社会保险局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属于遗漏必要当事人,经查,二审法院已对相关问题进行查明和认定,上述申请监督理由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采信。
综上,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支持内蒙古蒙南煤炭有限公司、内蒙古锦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陈玉文等8人的监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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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期资深 编 辑 周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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