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消息,对于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在食用油国标中增设‘开封后使用期限’”的建议,国家卫健委已予答复。

关于在植物油等相关标准中增加“开封后使用期限”条款方面,国家卫健委透露,《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正在修订,目前已完成标准草案撰写。在研究我国食用油贮存和消费习惯、评估安全贮存时间等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标准草案中增加了预包装食用植物油和食用植物调和油应标示开启后的食用期限相关条款,以期引导生产企业优化包装规格和生产加工技术,指导消费者合理购买和使用。后续相关标准草案内容将履行必要的审查程序。
此外,新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对食品标签的相关标示要求进行了升级。一是优化了保质期标示方式。新标准将保质期调整为“保质期到期日”,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清晰标示,消费者关注的保质期信息展示更为直观,增强了消费者信息获取便利性。二是增加了“消费保存期”推荐性条款。新标准规定了食品生产者可根据食品属性、食用特征等自愿标示预包装食品的“消费保存期”,作为食品的最后食用日期。该标准将于2027年3月16日正式实施。
在提升开盖后食用油使用期限的方面,国家卫健委介绍,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我委高度重视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定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明确了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等。目前,抗坏血酸棕榈酸酯(AP)、维生素E、茶多酚、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等已作为抗氧化剂允许在植物油中使用,并要求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降低其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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