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修订征地房屋补偿规定:补偿标准应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上海修订征地房屋补偿规定:补偿标准应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026年10月02日 10:38 看点资讯

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9月30日。

这是上海继2021年原《规定》施行后,结合文件到期评估、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上位法最新要求,对征地房屋补偿制度进行的一次重要完善。

根据政策解读文件,本次修订秉持“连续性、稳定性、适应性”原则,按照“规范程序、优化规则、理顺权责”的思路,在保持整体制度框架稳定的基础上,聚焦实践堵点细化规则,形成兼顾实操性与公平性的政策安排。

补偿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本次修订的一大亮点是建立了补偿标准的定期调整机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土地使用权基价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的规定,明确同区域新建商品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应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促使其与安置房供应价格衔接。

这意味着,被征地农民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将更及时地反映房地产市场变化。建制撤销的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补偿标准的动态调整将直接影响到公式中的价格变量,使补偿水平与房价变动保持同步。

删除户籍性质差异化补偿

在易地建房资格认定方面,本次修订作出了具有标志性意义的调整。原《规定》将居住房屋户内成员的农业户籍性质作为申请易地建房的前置条件,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易地建房”是指“建新拆旧”,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法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货币补偿。

因此本次修订删除户籍性质差异化补偿的相关内容,不再以农业、非农户籍性质作为判断易地建房资格的依据,这意味着,只要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非农村户籍人员同样享有宅基地申请权利,不再因户籍性质差异而被排除在易地建房资格之外,保障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宅基地申请权利。

非居住房屋土地使用权补偿改为评估确定

为适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新情况,本次修订将“土地使用权取得费”改为“土地使用权补偿金额”,由区征地事务机构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确定,提升特定非居住房屋补偿的科学性。

原《规定》中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主要包括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费用,未区分土地用途与土地使用权类型,不能完整反映土地使用权获取成本。

修订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的非居住房屋,以及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非居住房屋,除按第十九条补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

土地使用权补偿金额由估价机构评估,权利人应当提供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这一调整提升了特定非居住房屋补偿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澎湃新闻记者 庞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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