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中院通报涉老家事纠纷:退休金不能成为拒绝赡养的理由

北京三中院通报涉老家事纠纷:退休金不能成为拒绝赡养的理由
2026年10月16日 18:42 看点资讯

不少家庭的养老困境,并非缺钱,而是赡养义务与房产、财产利益纠缠引发亲情撕裂。10月1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涉老年人权益保护新闻通报会,梳理民法典施行以来审结的4415件赡养、继承、房屋类家事案件。

案件数据显示,涉老家事纠纷逐年走高,老人的诉求已经从过去“有没有人赡养”,转向养老方式选择权、居住保障、财产处置等更为现实的问题,房产成为大量家庭矛盾的导火索。

不少家庭内部流传一种认知:老人手里有退休金、医保齐全,子女就可以不用再尽赡养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想法并不成立。北京三中院在本次通报会上指出,赡养属于身份带来的法定义务,退休金是老人的社会保障收入,二者不能互相抵销。即便老人收入充足,子女依然负有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义务;只有当退休金不足以覆盖护理、就医等大额开销时,老人还可以要求子女补足赡养费差额。

现实中多子女家庭的赡养推诿也十分常见。兄弟姐妹之间以“父母财产分配不均”“出嫁不用赡养”等理由互相踢皮球,老人陷入无人照料的处境。法院审理明确,赡养义务不分男女、不分经济条件,每一名具备能力的成年子女都需要承担责任。赡养并不强制要求子女必须接老人共同居住,法院可以结合老人本人意愿,选择轮流照料、分摊养老院费用、聘请护工、部分子女出钱部分出力等多元方案。对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及刑事追责。

通报显示,财产与养老深度绑定,是涉老家事纠纷最突出的特征。父母出于养老期待,把房产、大额钱款赠与子女,是不少家庭的选择,但由此引发的诉讼不在少数。有的子女拿到房屋赠与后,反过来辱骂、冷落老人,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对此,民法典赋予老人法定撤销权,受赠人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老人可以起诉撤销赠与,追回已经给到子女的房产与钱款。

还有部分老人尝试“卖房养老”,和子女口头约定,双方处置自有房产,置换新房共同居住,由子女承担养老终老的责任。一旦子女拿到售房款之后反悔,拒绝履行照料义务,养老的合同目的落空。由于共同生活照料带有人身属性,不适于强制履行,法院可判决解除协议,要求子女返还售房款以及利息,避免老人房财两空。

老人终身居住权益同样是裁判保护重点。农村分家、房屋拆迁后,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但附有保障老人终身居住的义务。子女去世后,孙辈继承房产,不能直接要求老人腾退房屋,继承人继承财产的同时,也要一并承接这份附随的居住保障义务。

同时,司法也划清一条边界:赡养义务不能拿来抵扣老人财产。部分子女代为保管老人土地流转费、退休金,主张自己已经尽赡养义务,就可以把代管的老人财产直接扣留下来。法院对此不予支持,赡养是无偿法定义务,想要抵扣老人财产,必须要有老人明确同意的证据,否则代管财产应当全额返还老人。

重组家庭的赡养问题也在案件中显现。继子女常以并非亲生为由拒绝赡养继父母。裁判确立标准:如果继父母在继子女未成年阶段,实际承担生活照料、教育抚养,即便没有大额金钱支出,也视为形成抚养关系。继子女成年之后,同样要承担赡养义务,不能以血缘作为推脱借口。

在不少赡养诉讼中,子女愿意出钱出力,但坚持要接老人回家同住,老人却坚决拒绝。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把老年人本人意愿放在重要位置。如果双方过往冲突激烈,强行共同生活反而不利于老人晚年生活,法院尊重老人的选择,改判子女支付赡养费替代近身照料。赡养不只是物质给付,精神慰藉、尊重老人养老选择同样是法定责任。

家事纠纷多源于口头约定,缺少书面凭证,举证往往成为难题。老人与子女之间关于赠与、卖房养老、赡养分工的口头约定,发生矛盾后各执一词,事实查明难度很大。结合案件审理情况提示,涉及房产处置、养老安排,尽量留存书面协议;老年人也要明白,赡养不是等价交换,子女同样应当厘清边界,不能把赡养当成换取父母财产的筹码。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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