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下简称《条例》)。《条例》明确,人民法院司法人员故意违反审判职责或者履行审判职责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司法人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
司法人员作为执法者,其品行是否端正,是否廉洁自律,是否切实负责等因素,无疑关乎司法裁判的质量与效率,关乎公平正义能否得到切实维护,关乎社会公众的获得感。用严格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可有效确保裁判者负责,也可避免追责泛化。
《条例》的一大看点是责任追究全员覆盖和司法审判流程全覆盖,既包括审判人员,也包括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相当于从立案、审理到执行等各个环节的所有参与者均应为其过错承担责任。这完全契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司法运行实际情况。
立案、记录、排庭、送达、执行等工作虽然琐碎,但同样关系着司法的高质效运转和裁判结果的高质量输出。假使这些环节上的司法人员不负责任,出现记录失误、未完成送达、执行失策等问题的话,无疑会导致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实体权利得不到有效维护,故夯实所有司法人员的责任方有助“司法重器”的各个链条协作配合,保证公平正义。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并不是只强调问责而忽视程序正义和履职保护。要知道,司法人员作为处理矛盾的居中者,自然处于各方当事人的关注和聚集下,在矛盾的漩涡中如履薄冰,且裁判结果未必能让各方都满意。
这就决定了在追责过程中既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性质、情节、过错、后果等情况,并明确应予追责、免予追责、不予追责,以及从严、从宽的情形,区分违反审判职责问题与办案瑕疵问题,科学精准认定和追究责任,做到过罚相当;同时,也要对不合理诉求、不实投诉举报、诬告陷害说不,避免通过苛刻问责、追责泛化来息事宁人。
因为,如果出现不分是非对错,一投诉就追责的情况,将有可能出现“能力越强,办案越多,踩雷越多”的局面,让有担当,敢于对无理诉求说不的司法人员处于随时可能被问责的高风险状态。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明确,司法人员只有故意违反审判职责,或者履行审判职责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被追究司法责任;如果属于一般过失,办案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裁判的正确性和效力的,不予追究司法责任。
可以说,《条例》坚持了责任追究规范化、法治化、精准化,做到了问责和保护并重,在有效惩戒害群之马的同时,为敢作为、有担当的司法人员创造了更好的工作环境,让其专心高效地化解纠纷,让社会公众切实感知司法权威和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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