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离婚协议书约定男方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50万元,在离婚后,女方起诉50万元,法院因为女方未提交证明精神赔偿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邳州律师为您分享这样的案例。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
2018年4月2日原、被告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离婚时双方以离婚协议书的形式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进行了约定,协议书中与本案相关的约定为:“购置大顺置业门头房17号预付款二十万元(200000.00)元整归曹某所有.精神赔偿: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伍拾万元整,精神损害费5年之内给清。”。
原告主张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离婚前被告与婚外异性同居,以此为据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被告对其主张及所举证据予以否认。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依据离婚协议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否成立,首先,该项请求性质上属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内容,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约定属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其次,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精神损害费支付的理由是:“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
再次,原告主张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与婚外异性同居,故约定精神赔偿,对此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亦无合法有效证据证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故婚姻关系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应符合上述法定条件。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曹某要求被告王某立即支付精神赔偿金50万元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书。
邳州律师姜威提醒:若一方在婚内是存在过错的,且在协议离婚时愿意向另一方支付赔偿金,根据上述判决,最好要在协议书中明确过错的具体过程。
(案件当事人已采用化名;图片来源于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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