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投资8000万,狂赚5000万!这位省部级“股神”的秘密竟是…

炒股投资8000万,狂赚5000万!这位省部级“股神”的秘密竟是…
2019年11月18日 21:04 中国财经报官博

随着法槌敲落,又一位省部级“股神”现了形。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白向群案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

2010年10月初、2011年8月及2015年2月,白向群从相关股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白向群筹措资金并指使他人用多个亲友账户买入上述股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买入该股票,累计成交金额共计人民币4256万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717万余元;

泄露上述内幕信息给他人,导致他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上述股票,累计成交金额共计人民币4308万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052万余元。

白向群在庭审现场。

简单算算,股票投资累计八千多万,几番操作下来便获利五千多万,妥妥的“股神”级水平。

白向群和那些人是怎么做到的?

答案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法院认定白向群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二百五十万元;对白向群受贿所得财物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在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中,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行为并不鲜见。2018年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新增了对“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等违纪情形的处分规定。如果行为严重,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等,则适用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截至目前,除白向群外,省部级干部中被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罪判刑的便有证监会原副主席姚刚、国家安全部原副部长马建、安徽省原副省长陈树隆、安徽省原副省长周春雨、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等多人。

那么,什么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对其作出了规定。该罪的主体为内幕人员,即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在客观上,该罪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一是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期货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期货;

二是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三是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期货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期货;

四是其他内幕交易行为。白向群所涉及的主要就是前两种行为。

在量刑方面,该罪分为两档: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可见,该罪既有自由刑又有财产刑,一旦触犯红线,金钱和自由将会双双失去。

“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宣布对白向群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现场,白向群如是坦言。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本质上是一种极不公平的交易行为,既侵害了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也损害了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如果党员干部参与其中,其影响将更为恶劣。

类似白向群这样的“股神”干部,一个都不要再有。

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妨碍资本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是我国证券执法的重点。

那么,什么是内幕交易?都有哪些危害?

1、什么是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一种典型的证券欺诈行为,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内幕消息公开前,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内幕交易一直以来都是证券监管机构积极防控和严厉打击的对象。要理解内幕交易,需从内幕信息、内幕人员和内幕行为这三个点出发。

(1)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指未对外界公布的信息,产生于由信息形成合意、决策文件到对外公布过程。这种隐藏在“幕后”的信息通常涉及公司经营、财务等重要方面,一般是公司发展的“风向标”。《证券法》第75条列举了几种内幕信息典型。

这些重大信息在发布之后,可能会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例如,上市公司重大财务亏损信息、违约纠纷、高管涉嫌违法违纪等信息往往会引起公司股票价格下跌;上市公司的盈利信息、资产增值信息往往会引起证券价格的上涨。

(2)内幕人员

内幕人员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俗话说“近水楼台先得月”,这些知情人因其职务、职权或者通过其他渠道,在重要信息发布前就掌握内幕消息。

内幕人员分两种,一种是《证券法》第74条规定的内幕消息知情人,包括发行人董监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董监高,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监高,因职务便利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等机构的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另一种则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内幕消息的知情人,如《证券法》第74条规定人员的亲属、利益关系人,通过不正当的途径比如偷听电话、拆封信件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3)内幕行为

内幕行为即指内幕人员利用其掌握的内幕信息获利或者减免损失的行为,这种获利可能是直接获利或间接获利。

最常见的内幕行为是在内幕信息公开前的敏感期买卖公司证券,这种买卖证券的行为可能是内幕人员自己操作,或是明示、暗示其他人进行证券买卖。例如,上市公司高管在公司发生亏损等内幕信息对外公布前大量抛售公司股票,为自己止损,便是一种典型的内幕交易行为。

此外,在内幕信息向公众公开前,内幕人员泄露内幕信息给他人,也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内幕行为。

2、内幕交易有什么危害?

一方面,内幕交易违反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打击广大投资者信心,影响证券价格客观性,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另一方面,内幕人员通过内幕交易行为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使证券交易信息失去平等性和及时性,影响其他投资者判断,使其他投资者遭受损失。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杨兆全表示:“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投资者可以多关注上市公司公告和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信息,对异常交易数据保持警惕,持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综合自中国经济网(ourcecn)、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zyjwgjjw)、中国证券报(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 杨兆全)、公开信息等

编辑: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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