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律师辩护人申请阅卷 人民监督员见证送达会!

非律师辩护人申请阅卷 人民监督员见证送达会!
2024年08月15日 12:50 氵亘水

8月8日,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层报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经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安阳市司法局通过人民监督员管理系统随机抽选人民监督员宋友俊,参加见证由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向一位担任犯罪嫌疑人的非律师辩护人的申请阅卷事由,检察机关不批准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查阅案卷材料决定书送达会。 编辑 搜图    承办该案的员额检察官郭江艳向该非律师辩护人在该院案管接待办公区公开宣读并送达了安北检未不准见阅【2024】1号决定书。释明并告知其法律依据及其他法律途径,申请人当场签收并表示理解服从检察机关的决定,承诺回去后告知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委托人,寻求合法合规的途径开展辩护工作。

承办检察官收到案管中心转交的申请人的阅卷申请后,经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又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和在卷证据,综合审查研判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二)项之规定,制作了不批准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查阅案卷材料决定书。现依法向申请人送达。

见证送达会后,人民监督员和申请人进行了交谈,申请人表示理解服从检察机关的决定,也对检察机关认真办案的作风认可,并肯定了检察机关通过邀请人民监督员见证的形式举措彰显司法公正,阳光检察,接受人民监督的监督方式。并希望检察机关在办理犯罪嫌疑人的个案时也能邀请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和公开听证。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通过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机关的办案活动,发挥人民监督员来自不同行业、不同界别和不同地区,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社会性优势,既能够充分反映社情民意和公众感受,帮助办案机关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能够以自身通民情、知民意的特点,与承办检察官形成思维和知识上的互补,有利于将法律规定与社情民意、公序良俗等更好地结合起来,提高检察机关做群众工作的本领,使案件的处理兼顾法、理、情,增强处理决定的说理性和说服力,真正让群众和当事人听得懂、听得明白,心悦诚服地接受处理决定,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减少社会对抗。同时,通过人民监督员的桥梁作用,能够更全面、更真实地了解和掌握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新期待、新要求,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更好地保障民生、服务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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